【10.20九龍大遊行】青年認蒙面掟磚冀法庭判監 官堅持索勞教報告
一名青年在前年10月20日九龍大遊行中,涉嫌在佐敦道行車道投擲磚頭,事隔9個月後他被落案控告非法集結、蒙面及公眾妨擾三罪。青年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望法庭可判短期監禁。但裁判官鄭念慈主動提及被告只得23歲,「我至少都可以考慮勞教(中心)啦」,下令將被告還柙等待勞教報告,押後至10月29日判刑。
現年23歲青年陳滙濱原被控三罪。他承認於前年10月20日在九龍佐敦道近渡船街交界在集會其間使用一個黑色口罩,及在馬路上扔磚頭,對公眾造成滋擾兩罪。至於參與非法集結一罪,控方則存檔法庭。
案情指, 前年10月14日民陣通知警方打算於10月20日中午在九龍舉辦遊行及公眾集會,同年18號警方就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但至10月20日當日,有大批示威者跟隨民陣的建議路線遊行。
片段拍下被告獨自掟磚 警誡下稱不滿政府
有現場片段拍攝到被告向行車路掟磚、阻礙交通。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掟磚是因不滿政府,隨後的錄影會面進一步承認因認為政府不合理而掟磚,當日他獨自到達佐敦,隨手執起一塊磚頭犯案。被告亦在片中認出自己的身影。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道路上已滿佈磚頭,被告只是一人行事,沒有證據顯示他與其他人一起行動或與他人有關,亦沒有人仿傚或跟隨他一同掟磚,故就案情而言危險程度較低,希望法庭考慮緩刑。辯方又指,如法庭考慮即時監禁,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情節不及上訴庭的案例嚴重,建議以監禁3個月以下作量刑起點。
勞教刑期較長 獲釋後仍須接受監管
鄭官稱,被告只是23歲,「我至少都可以考慮勞教(中心)啦」。辯方回應稱,如判勞教中心刑期會較長,被告自被捕後一直有把握機會更生,認為短刑期較合適。鄭官指,被告亦適合監禁處理,但判刑前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所有判刑選項仍屬開放。
資料顯示,勞教中心犯人為14至24歲男性,著重嚴格紀律嚴,以勞動工作為主,署方視乎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而決定羈留時間。20歲或以下的犯人,最少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半年;至於21至24歲的犯人,則可羈留3個月至1年。但犯人獲釋後,須接受一年監管,例如限定晚上什麼時候前須留在家,若犯人不遵從監管條件,或會再被送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KCCC17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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