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21歲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後巷向警員投擲一個燃燒中的玻璃樽罪成,還柙至本月29日求……

前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21歲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後巷向警員投擲一個燃燒中的玻璃樽,今(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成,還柙至本月29日求情及判刑。法官李俊文裁決指,雖然不能單憑警員證供辨認被告身份,但閉路電視可見被告與控方指稱男子的裝束吻合,均穿露出腳踝的束腳褲,並在短短2至3分鐘內往同一方向逃跑,法庭足以推論被告就是該男子。

前年10月6日「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資料圖片)

官稱不能單憑警員證供作辨認

被告鄭永揚現時21歲,案發時為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二年級生。控方案情指,前年10月6日下午約5時,約80名示威者在界限街與西洋菜北街交界聚集。兩名警員掃蕩時,發現穿深色連帽外套的男子X(控方指是被告),在大埔道一條後巷向警員投擲一個燃燒中的玻璃樽,路面因此著火及燻黑。被告其後在該後巷被制服。

法官李俊文裁決指出,本案爭議在於男子X是否被告,主要依賴目擊警員及閉路電視片段作辨認。目擊X投擲燃燒中的玻璃樽的警員在盤問下同意,不能肯定被告就是X;另一目擊事件的高級警員雖供稱肯定被告是X,但他只在後巷40米外觀察短短30秒,當時後巷又有接近百人聚集,裝扮相似,X投擲玻璃樽後,又有其他示威者向警員掟磚,情況混亂及危險,法庭因此不能單憑其證供作辨認。

口袋有碎布驗出玻璃樽上相似易燃化學物

但李官指出,片段可見X投擲玻璃樽後逃跑的短短2至3分鐘內,被告就在該狹窄後巷被截停,逃跑方向與X相同;被告與X的裝束吻合,均穿露出腳踝的束腳褲;被告背囊藏有一把剪刀,外套口袋內有白色碎布,驗出成份與涉案玻璃樽上的易燃化學物相似。法庭認為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是X,故裁定其「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

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摧毀,及罔顧他人生命會否受危害。

【案件編號:DCCC3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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