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三罷青年非法集結囚4月 刑毀罪表證不成立但官拒批訟費
前年11月11日網上有人發起「三罷」行動,青年早前被裁定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今(1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的背景沒有帶來減刑因素,雖然沒證據顯示他曾作暴力行為,但他在馬路上與他人集結已構成危害公眾秩序的風險,若情況惡化會影響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及社會安寧。
判刑後,有女親友默默落淚及拭淚,有旁聽人士握拳為被告打氣,亦有人舉起雙臂向他比愛心手勢;被告點頭和打手勢回應。散庭時,一眾旁聽人士再揮手,著他「自己照顧自己」。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王豪旻(20歲)畢業於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旅遊及款待服務高級文憑,現為電工學徒,月入二萬多元,其中一萬元給父母做家用。辯方呈上13封求情信,被告自言本案對他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案發至今兩年間飽受困擾。他在父母眼中孝順自律、刻苦耐勞,在學期間亦有做兼職,不需父母憂心。而被告中學及高級文憑同學撰寫的信件亦相當正面,讚被告可靠、善良、盡責及樂於助人。
此外,感化官亦認為被告真誠地承認過錯,指他案發後仍勤奮上班,放假時會陪伴家人及寵物。被告承認今次受社會風氣影響、妄顧法律後果及衝動下犯案。他承諾不會重犯,父母亦願意配合協助他更生。辯方指,過去兩星期還柙已給被告上了一課,懇請法庭判處較短期監禁,讓被告早日重回社會工作及照顧父母。
無減刑理由
崔官聽取求情後指,判刑須考慮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及被告當時的行為,認為即使被告初犯及考慮其背景報告,亦無減刑理由。
王豪旻與另一女被告李珮瑜(20歲)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及車公廟路交界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李獲判無罪釋放,而王另被控損毀一支交通燈,亦獲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辯方就兩被告不成立的控罪,向控方申請訟費。崔官接納控方陳詞,同意王豪旻刑事損壞的控罪雖然表面證不成立,但涉及議題和證供與非法集結控罪相同,故不能分割兩項控罪的定罪基礎。
崔官另指,李珮瑜當時身處的地方與非法集結相近,而且她身上帶備手套、索帶及生理鹽水等物品,她當時並無合理用途要一併使用該些物品。此外,崔官同意控方有權修訂相關控罪,不同意審訊被不合理延長,最終拒絕兩名被告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STCC3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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