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博士生前年7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警方於6.12 集會時無理施放催淚彈襲擊,要求就精神損傷索償。律政司早前要求審裁……

科大博士生前年7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警方於6.12 集會時無理施放催淚彈襲擊,就精神損傷索償。律政司早前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遭審裁官駁回。律政司上訴,今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指,博士生早已預料現場會有肢體衝突,「只係佢自己唔走」,而催淚彈沒有特定目標,亦非「直接接觸」,不構成「襲擊」,否則「50樓聞到都可以申索」。大狀批評博士生別有用心,以本案作為平台向警方施壓。法官押後宣判。

申索人吳嘉倫今日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

申索人吳嘉倫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與律政司委聘的資深大律師梁偉文「對壘」。梁偉文引述吳在口供紙寫道,當日到中信大廈參與民陣參會,預料現場會發生肢體衝突,吳亦承認警方施放的催淚彈「部份合法」。梁讀到吳「留守」海富中心附近,法官潘兆童澄清口供紙是寫「留在」,「點解我咁重視呢,依家好多呢啲字,有咗佢嘅意義係入面,你都係讀返佢咁寫啦」。

梁偉文陳詞指,襲擊(assault)定義是被告的行為令受害者感受到即時威脅,及被告使用非法武力。然而警方施放催淚彈並無特定目標,而吳當時在現場,「佢自己都知10分鐘前警方放緊催淚彈驅散,點會係突如其來?佢根本就係鐘意喺度睇」。

律政司指博士生毫無損失 「係聞到有啲不安」

梁續說,吳並沒有實際損失,「連精神問題都冇,係聞到有啲不安、有情緒緊張,呢啲唔係實際損失」。潘官則指,催淚彈有化學物質,會令人不適,為何不屬於「襲擊」。梁回答因催淚彈煙不構成「接觸」,故不構成「襲擊」。

潘官不解:「咁唔理想喎,一個市民無權射催淚彈丫,但如果有個市民拎咗個催淚彈射落地度,但你唔走,啲煙影響到你嘞,咁都冇得告?」潘官又指,警方施放催淚彈目的是逼使群眾離開,「吸入咗有身體反應,呢啲算唔算physical harm (生理傷害)?流眼水、流鼻水都係㗎嘛?」

警方當日在金鐘施放催淚彈。(資料圖片)

若理據成立則50樓聞到也可申索

梁堅持警方施放催淚彈不構成襲擊,指如果吳的理據成立,則任何人都可來申索,「喺50樓聞到都可以嚟(申索)㗎喎!佢又冇身體損傷,係咪為咗100蚊,呢個虛無縹緲嘅指控,全部相關警員都要去呢個審訊呢」。梁促請高院「理性務實咁考慮,唔係好似審裁官咁」。

最後梁提到,吳刪除了最初的「干擾集會結社自由」申索理據,現移花接木向警方施壓,申索乃是出於「想懲罰警方嘅心態」,「佢係咪在乎100 蚊呢個象徵式賠償?我覺得唔係囉,佢只係不滿警方。法庭可直接推論呢個別有用心嘅情況喺度」。梁指法庭可以案件屬瑣碎無聊、無理纏擾為由剔除申索。

警方當日向中信大廈集會發射催淚彈。(資料圖片)

批警方說法荒謬:周圍放子彈唔係襲擊?

吳嘉倫回應指,警方對廣泛範圍施放催淚彈明顯是襲擊,「如果話佢無一個目標就唔係襲擊,係好荒謬嘅事。唔通周圍放完子彈就唔係襲擊?警方對待唔係參與暴動嘅人,唔可以咁輕易就襲擊嗰啲人」。吳表示已呈上當日新聞片段、自己的定位紀錄為證,他在衝突位置 200米之外受襲,「唔係警方話合法就係合法,要警方去證明」。

吳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有較多沒有法律背景的市民入稟申索,他們提供的資料未必完整,但不代表小額申索應較容易駁回。他又指,律政司不能因為申索者有其他目的,就指申索是無理纏擾,律政司未有指出他的申索如何超越訴訟行為,高院不應駁回申索。

【案件編號:SCTC25263/19、HCSA9/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