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萬聖節、831太子站事件發生後兩個月,兼職健身教練男今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獄7個月。裁判官指控罪性質嚴重……

前年萬聖節、831太子站事件發生後兩個月,兩男女在深水埗一帶被捕,被指分別管有胡椒噴劑、噴漆及金屬棒,早前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等三罪罪成,今(19)於西九龍法院判刑。男被告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獄7個月,裁判官香淑嫻指控罪嚴重,2019年社會不時出現暴力事件,被告當時戴上手套並準備使用金屬棍,若擊中他人,毋庸置疑會造成嚴重傷害。至於女被告,法庭採納辯方建議,多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

前年萬聖節,各區有多人聚集示威。

 

就男被告兼職健身教練蔡沛霖(26歲)管有一支金屬棍,辯方求情指被告家庭背景良好,他努力讀書和工作。被告於2019年6月畢業,正值社會事件開始之時。被告的父親有聽力問題,近年情況漸壞。兩父子因政見不同逐漸疏離,但經歷今次事件後,父母對兒子感痛心,會繼續支持他。被告希望盡早服完刑,出來照顧年邁、患病的父母。

質疑被告懊悔的說法

香官看過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一度認為被告未有解釋為何他案發後深感懊悔,辯方嘗試解釋,指被告後悔衝動走上街頭參與事件,但香官對說法不太滿意,謂:「參與合法的遊行唔係犯法㗎喎,係可以㗎喎⋯⋯ 參與合法嘅嘢唔需要懊悔啦。」

香官認為控罪性質嚴重,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刑罰之餘,亦要對其他人有阻嚇作用。她續指,本案發生之時,社會不時有暴力事件出現。事發時被告在公眾地方,戴手套手持包有膠紙的金屬棍並準備使用,不論棍子最終擊落在別人身上哪個部位,都可造成嚴重傷害。她考慮事件發生經過、辯方求情及案例等後,判處被告監禁 7個月,沒減刑。

防狼噴霧非致命性武器

辯方就女被告鄧芯瑩(18歲)的青年院舍報告陳詞,指被告承認案中的背包屬於她,但防毒面罩是從陌生人手上取得、防身噴霧則是朋友給她自衛用。她今天同意早前法庭的裁決,指噴漆是在本案中使用,並為此感到後悔。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幼紀錄良好,學習有突破,惟升上中學後因家庭問題令學業及操行稍為脫軌,需社工介入。現時被告的情況已改善不少,她深知曾經做錯,望日後可攻讀護理系,成為一名護士。

由於本港沒有同類量刑案例,辯方呈上英國案例,指本案「無牌管有槍械」的案情較輕微。被告管有的防狼噴霧為非致命性武器,而且她純粹管有並非使用,屬低罪責;此外,該噴霧寫有「防狼噴霧」並扣連著一串鎖匙,庭上無直接證供指被告帶備是用作示威,法庭毋須判阻嚇性刑罰,建議判以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但香官指「無牌管有槍械」控罪性質嚴重,適合禁閉式刑罰,惟接納辯方建議,為被告再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作整全考慮後再判刑。

男被告蔡沛霖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金屬棒。女被告鄧芯瑩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支防狼噴霧及噴漆。

案件編號:WKCC3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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