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擊港隊女將前年7.21發生一週後,在元朗西鐵站遭警搜出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去年8月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她不服……

大學劍擊隊女將前年7.21事件發生一周後,在元朗西鐵站遭警察搜出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去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她不服裁決上訴,今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斟酌裁判官推論波子是武器的根據,指原審只接納了「波子係用嚟自衛,用嚟射波子」這句警誡供詞,惟裁判官演繹成「彈弓杯係用嚟射波子」,疑考慮了已被剔除的警誡前的證供,對上訴人不公。法官押後宣判,准上訴人繼續擔保。

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資料圖片)

案情指,前年7月29日警方得悉元朗站有約30人聚集,警員到場後截查上訴人劉曉敏(24歲)。女警盧卓盈(音譯)從上訴人的背包搜出30粒波子、一個彈弓杯及一把𠝹刀。上訴人在未接受警誡下承認物品屬於她,謂:「波子用嚟自衛,彈弓杯用嚟射波子」。及後女警施行警誡,上訴人再稱:「波子係用嚟自衛,用嚟射波子,𠝹刀唔記得拎返出嚟。」

由於女警沒有記錄警誡前的對話,僅在庭上提及,故原審裁判官葉啟亮剔除這部份證供,只依賴上訴人警誡下的招認。上訴方大律師郭憬憲認為,上訴人警誡下說的「波子係用嚟自衛,用嚟射波子」有語病,可解讀成「波子用嚟射波子」,若法庭自行演繹成「彈弓杯用嚟射波子」,會造成不公。郭又批評,女警在休庭期間偷看記事冊,誠信有問題。

官:原審解讀非說不通

惟法官張慧玲認為,上訴人警誡下所說句子,可視為省略主語,當時波子就放在彈弓杯旁邊,解讀成「彈弓杯用嚟射波子」並非說不通。律政司亦指,女警當時將物品排列在地上,指著物品逐項查問用途,故即使句子主語被省略,亦可明白上訴人說的是彈弓杯。

另一方面,郭憬憲指警方用涉案彈弓杯試射波子,沒有殺傷力可言,亦非百分百成功發射。郭強調,這「彈弓杯」其實是製作水彈的入水器,用作攻擊根本不切實際,並非專業裝置,葉官質疑它不能配合所有水龍頭使用,未免太過嚴苛。

案件編號:HCMA3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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