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二號橋衝突】官指猶如戰場須重判 五中大生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前年11月11日中大二號橋衝突,五名當時就讀中大的學生被控在校園內暴動,今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出,各被告有備而來,自願留守,意圖衝擊警方,雖然未有證據指被告親自作出暴力破壞或帶領他人,但他們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使衝擊可以維持一個多小時,現場「簡直是一個戰場」,法庭須考慮整個暴動群體的行為,判以阻嚇性刑罰,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2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親友手勢畫簿傳情 愛人守候出獄
開庭前,多名前來旁聽的被告親友站近被告欄,欄內至少有8名懲教人員戒備,隔開被告與親友。被告高梓斌的幾名親友多次向他高舉雙手,擺出心形手勢,他低調地用拇指及食指做愛心手勢回應。被告劉晉旭及許貽顓的女友舉起畫簿,向他們展示「我愛你」傳情。許的女友又在衣服上比劃,表示跟他穿了情侶Tee;散庭時她靠近犯人欄說:「出嚟一齊著!我愛你呀!」
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的判詞指,案發現場集結人數不算多,影響範圍不廣,但示威者在警方警告後不肯散去,甚至揚言要警方使用武力。有示威者高舉雨傘、臉戴口罩掩飾身份,企圖逃避追捕和法律責任。
被告只在場鼓勵和支持其他示威者
張官續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但只掉落在警方防線前。無證據顯示他們的暴動行為導致警員受傷、財物受損或公共設施受破壞。此外,沒證據證明各被告在現場逗留或參與多久,也沒證據指他們擔當帶領號召角色或作出暴力行為,他們只在場鼓勵和支持其他示威者的行為。此外,亦無證據顯示符凱晴及許貽顓曾使用工具作非法行為。
各被告在最後一次衝擊時被捕,張官認為判刑不能僅聚焦該次衝擊,因為被告必然是自願留守,他們穿上深色衣物、帶備工具,有意圖衝擊警方防線,鼓勵及支持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最終使衝擊歷時一個多小時。此外,高梓斌當時手持木板,符凱晴管有螺絲批和鎚頭,許貽顓則管有士巴拿,顯示他們有備而來。
張官又言,示威者最後一次衝擊短短兩分鐘,向警方作強烈攻勢,扔出5枚汽油彈及雜物,如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汽油彈令環境有一定損毀,不能忽視衝擊對現場人士帶來的安全風險。她援引上訴庭判詞,指暴動罪不單要視乎被告個人行為,也要考慮其他人士所做的事。她表示,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
大狀求情:受社會及校園情況影響誤墮法網
代表被告劉晉旭的大律師指,案中沒有警員受傷,被告無掟汽油彈或磚頭,被制服時亦無激烈掙扎。辯方透露劉的身體孱弱,患地中海貧血。劉愛護小動物、閒時會種植蔬菜及參與義工派飯,他醉心廚藝,原本打算到法國學師。大律師指劉受社會氣氛及校園情況影響,誤墮法網,曾因本案有輕生念頭,幸得身邊家人朋友支持,積極面對。辯方請求法庭輕判,讓劉之後可繼續鑽研廚藝,以和平方式貢獻香港。
次被告符凱晴親自陳情,向法官直言不求憐憫,不同意判決合理,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她預料刑期不輕,堅定地說如果法庭要重判讓她感後悔,悉隨尊便。(見另文)
劇社主席冀辦社企 朋友讚勇於保護別人
高梓斌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呈上由他父母、女友及同學朋友所寫的信件。朋輩稱高十分關心別人,他雖然身形瘦小,但有保護他人的勇氣,即使他面對案件壓力沉重,亦從沒向朋友展露負面情緒,反而安慰對方。
高在大學擔任劇社主席,擅於維繫社員關係和諧。父母形容高奉公守法,生活簡單,會親手為父母製作生日蛋糕。辯方指出,高是努力上進的人,熱衷義務工作及服務社會,計劃經營社企幫助長者,雖然判刑令計劃變得遙遙無期,但不代表他會放棄貢獻社會。
基督徒被告煎熬成抑鬱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指,陳是虔誠基督徒,案件使他飽受煎熬,甚至患上重性抑鬱障礙,嚴重影響學業,要申請暫時停課;如今面對不短的刑期,學業將受影響,學校願意為他特別安排。辯方引述感化官指,陳堅持自己清白,感化官認為陳有個人看法及政治理念,是有思考和思想的人。被告雖對其理念無悔,惟後悔事件令至親非常傷心,故他以後會小心言行舉止,不會重犯令身邊人傷心。
代表許貽顓的大律師引述其背景報告,指他有良好家庭,在案發後仍努力完成學業,最終成功畢業。辯方認為許涉及的三項控罪源自同一事件,建議刑期同時執行。
張官將暴動罪量刑起點定為5年,她指被告承受壓力、在審訊中節省法庭時間等因素,均不是有力減刑理由,惟考慮到各被告年輕及無案底,酌情扣減3個月,判囚4年9個月。次被告符凱晴因在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故須加刑2個月,監禁4年11個月。就使用蒙面物品罪,各被告被判囚3個月,而符凱晴及許貽顓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6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3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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