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救人」及企圖搶槍 紥鐵工重囚7年 迄今區域法院反修例案最重判刑
前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有人涉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其中加入拳打警員的地盤工人因襲警、企圖搶槍及非法集結三罪,今被重判7年監禁,達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法官謝沈智慧讚揚受襲警員在孤立無援時,以最溫和方式執行職務,斥責被告企圖搶去霰彈槍指嚇警員,直言「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不足以反映謝(被告)的刑責」。案中獲協助逃走的男學生,因拒捕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向兩被告揮手,有人高呼「政治逼害可恥」。判監7年的首被告向旁聽席雙手合十致謝,然後步進羈留室。
法官謝沈智慧宣判時援引大量本港和英國案例,表明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以免犯案者重犯,同時以儆效尤,防止他人以身試法,破壞公共秩序。她重申,不論犯案者動機目的多麼崇高,一般都不是求情理由。
首被告謝信誠(31歲)承認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員X。他否認企圖搶劫警員X的雷鳴登霰彈槍,經審訊後罪成。次被告學生陳家俊(18歲)則被裁定抗拒警員X罪成。
首被告助人逃走 官斥橫蠻無理心懷惡意
法官批評,謝協助被捕人逃走是加刑因素,他既參與非法集結,又想警方不執法,是橫蠻無理。法官進一步斥責謝「目無法紀」,因他早前自辯時承認襲警是洩憤,目的是令警員受嚴重傷害,反映他心懷惡意;警員X身受輕傷,僅因為他配戴了頭盔及保護裝備。法官還批評謝的求情「簡陋至極」。
對於涉案非法集結,法官認為案發前現場有堵路,但不涉及投擲汽油彈等行徑,屬突發及沒有預謀,涉及人數及範圍不大,時間亦不長。不過,法官指案中暴力情節嚴重,非法集結罪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2年,自言「並冇偏離上訴庭指引」。
對比梁天琦案 襲警情節「過之而無不及」
法官指受襲警員X與同袍推進後「落單」,但他在孤立無援時,仍以最溫和方式執行職務。對於謝的襲警罪,法官指情節與2016年梁天琦案「過之而無不及」,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減至12個月。
針對搶槍控罪,法官列出多項加刑因素,指謝與同案被告一同針對警員X,使X受害;謝的目標是搶警槍,如成功搶到,可即時指嚇警員,雖然霰彈槍上了鎖,但謝並不知情。法官認為「區域法院的權限不足以反映謝的刑責」,遂以區院最高可判處的7年監禁為刑期,與其餘兩罪判刑同期執行。
據庭上所述,謝信誠年少時誤入歧途,曾於2012年涉販毒被判囚4年9個月,其後因藏毒被判進戒毒所。辯方指謝因公義參與社會運動,初時只負責運送物資。其母親的求情信指他本性善良,現已洗心革面做紥鐵工人。
學生被告家境清貧 事後患嚴重情緒病
至於案發時就讀中五的次被告陳家俊,法官考慮他的年齡和受他人影響犯案,加上他在本案前曾因在太古站非法集結被捕,顯示他需要更生及有紀律的教導,故判他入更生中心。
庭上透露,陳家中清貧,靠社會援助金過活,他與胞姊做兼職幫補家計。胞姊患病需動手術,母親身體狀況亦不佳。陳案發後患上創傷壓力後遺症及抑鬱,甚至有輕生念頭,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至今。
近期第二宗搶槍案判刑 本案控罪較重可囚終身
本案為近期第二宗涉及抗爭示威期間搶槍的判刑案件。18歲青年於前年12月28日上水「和你shop」活動中被捕,其間涉企圖搶奪警員的霰彈槍,三度嘗試扣動扳機,上月因暴動等罪判監4年9個月,其中法官姚勳智將搶槍刑期定於兩年半。
該案的企圖搶槍判刑與本案差距大,撇除案情之別,兩案涉及的控罪並不相同。該案的搶槍指控以「企圖無牌管有槍械」起訴,最高判監14年,上訴庭沒有量刑指引;本案則控以「企圖搶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法官早前提及持械行劫案的判刑指引,認為可以7年為量刑起點。
案件編號:DCCC 5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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