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成功推翻認罪答辯,但他再度承認干犯兩項控罪,求情稱他因本案長時間折騰,其間聲名受損、工作遇阻,強調他一生行善,「堅持……

藝人楊明疑醉駕下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原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惟得悉要被還押後,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隨即申請推翻答辯,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律政司早前覆核有關決定,今亦被駁回。楊明成功推翻認罪答辯,但他又再度承認干犯兩項控罪,求情稱因本案長時間折騰,其間聲名受損、工作遇阻,強調一生行善,「堅持有錯就認」,把握機會重新認罪。上次鄧官表明不同意被告背景優良,認為須還押候判,但今日准楊明保釋。

39歲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身穿全黑西裝、墨綠色「Converse」波鞋,神態憔悴。他下午開庭前弓身坐在木椅上,低頭不斷用力搓手,間中拉開口罩呼吸。他今承認於前年8月7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線近燈柱位置,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686的私家車;而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求情重點:
⚫媒體報道亦對他造成壓力,「但佢都係堅持有錯就認」
⚫形象因本案受衝擊工作遇阻
⚫一生行善
⚫本案無人受傷,會向政府賠償損失

辯方求情其間,楊明女友莊思明不斷抽泣,並用紙巾抹淚。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求情指,楊明出身基層家庭,是家庭經濟上的支柱,其父曾經接受心臟搭橋手術,但楊一直克盡孝道,陪伴及照料父親。

形象因本案受衝擊 工作遇阻滯

辯方強調,楊明的個人形象因本案受到衝擊,工作上亦遇上阻滯,蒙受重大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明一生做善事,婦女會、街坊福利會、宗教知名人士亦為他撰信求情,「每一個人都有自己嘅背景、經歷,後生做過嘅事,而家反省。」

辯方強調本案中無人受傷,當晚並非繁忙交通時段,楊明亦已開始與地政署書信來往,表明會全額賠償損失,尚待地政署提供賠償金額。辯方續指,被告已因本案折騰了一段長時間,媒體報道亦對他造成壓力,「但佢都係堅持有錯就認」,把握機會重新認罪。

資深大律師許紹鼎

大狀:斗膽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羅列過往「不小心駕駛」的同類案例,指出案例都較本案嚴重,但亦只是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表明「斗膽」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鄧官聽取陳詞後,決定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押後案件至11月4日判刑,但他同時表示不代表任何意向,「所有判刑選擇都有可能」。鄧官沒索取任何報告。

官上次提及楊明有兩次案底兼本案無人傷屬僥倖

今年3月,鄧官聽取資深大律師清洪求情時,多次問:「你說完了嗎?」鄧官反駁指,案中無人受傷屬僥倖,強調楊明在2005年及2007年有兩次案底,背景並非如清洪所言般優良。他當時表明要將被告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態度較為強硬。

翻查資料,2005年楊明曾在座駕上醉酒「瞓着」,將車停泊在馬路中央,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一年;2007年楊在守行為其間,帶醉用回鄉卡付費不果,憤怒下毀壞八達通機,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認罪,推翻,又再認罪

此外,鄧官今早駁回律政司覆核法庭准楊明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

楊明原被控三罪,包括「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楊承認前兩罪,不認後者,後者獲判罪名不成立。楊明上次得悉被須還柙後推翻答辯,改為不認罪,獲鄧官批准。據庭上透露,楊後來通知法庭,將會再度認罪。

資深大律師清港原代表契女莊思明的男友楊明,攬上身自言是他向楊明提供錯誤法律意見,之後不再代表他。(資料圖片)

官若法庭不准推翻答辯會無法彰顯公義

鄧官首先指出,楊明一早已表明會再度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控罪,故控方申請毫無實質意義,僅為學術討論。鄧官續指,早前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在庭上公開承認誤導及誘使被告認罪,若法庭不容許申請,「會令公義無法彰顯」。

控方同時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提覆核,鄧官指楊明有可能因神志不清,未能理解警員的警告,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楊有意干犯控罪,故維持原判。

指法例准警員要求醫生抽血 若有執行已解決問題

鄧官表示曾向控辯雙方提出疑問,質疑「自招醉酒」是否合理辯解,指出這可能予人「飲酒越多,越容易逃避法律責任」的印象,違背有關條例的立法原意。鄧官又指,普通法原則規定被告不得自證其罪,而抽血則屬入侵性的取證方式。

不過,鄧官認為現時《道路交通條例》39C條,容許警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醫生為疑人抽血,已平衡抽血及保障個人權利的需求,故辯方指楊明沒有犯法意圖,屬合理及正當的辯解。鄧官又謂:「事後孔明,如果警員援引有關機制,問題早就解決了。」

案情指,去年8月7日楊明深夜駕駛到達案發地點,其後突然扭軚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車輛煞停前撞向行人路的鐵柱,再失控滾向前方斜路20米,撞毀一個交通指示牌,最後架在石屎路壆。現場無人傷亡。警方將涉案車輛押送到鰂魚涌的一間汽車檢查中心,檢查人員發現除前後方擋風玻璃外,所有車窗均貼有顏色膠片。

根據早前審訊證供,楊明案發時一時有回答一時無反應。醫療報告提到楊有酒氣並多次要求離去,又拒接受檢查。

【案件編號:ESCC23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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