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周三深夜兩發新聞稿 先反駁記協 後自揭失私隱資料文件 周一事發兩晚後始公開交代 涉20人受影響
監警會周三晚(20日)深夜發新聞稿表示,周一晚(18日)遺留了一份限閱文件夾於的士內,至今仍未尋獲。消息指,文件夾在周一晚遺失,但據悉,監警會在今日傍晚才通知委員有此事發生。
新聞稿提到,文件夾內有六宗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涉及共20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六名投訴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而他們的身份證號碼、地址和電話號碼均已經遮蓋處理,只顯示少部分資料,另外包括13名被投訴警務人員的姓名、警員編號、年齡、職級、服務警隊的年資,以及一名證人的姓名和職業。
監警會表示,已經就事件通知警方,及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報告,亦會知會受影響個別人士。監警會呼籲市民或該名的士司機如拾獲該文件夾,立即交到就近的警署,或致電與監警會聯絡。
另外,監警會在發出遺失文件夾的新聞稿前約25分鐘,發出新聞稿反駁記協周二(19日)的聲明,並指其內容失實。
該新聞稿指,記協前年6月17日曾去信監警會,投訴合共27宗涉及個別警員涉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新聞工作者過度使用暴力的行為的個案,並要求特首徹查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更高層指示。記協周二(19日)發新聞稿表示,事隔兩年四個月,終接獲投訴警察課回信,指截至2021年10月11日,只有一名新聞工作者親身向警方提供其指控之資料,該個案已完成調查並轉交至監警會。惟其餘個案,警方稱因在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記協或當事人都未有向其提交進一步資料,故此被歸類為「無法追查」(Not Pursuable)個案。
記協在聲明中批評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也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又指監警會去年發表就反修例運動期間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對大批記者遭到警方暴力對待的事件及投訴近乎置若罔聞,認為監警會對警方的「監察」作用形同虛設。當事人對現存投訴警察的機制完全失去信心,實屬意料之內。
監警會周三晚發新聞稿反駁指,記協聲稱監警會「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調查結果」、「對警方的監察形同虛設」,以及「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的說法是完全錯誤,並指出監警會具備多項權力,包括可要求與個案相關人士會面、提出質詢、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和提供更多資料,甚至進一步調查,令調查結果修正為更明確和恰當的分類。
記協周二的聲明提到「即使監警會去年發表就反修例運動期間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但絕大部分內容均參照警方的說法」,監警會認為說法並不正確,指出去年5月發表的的專題審視報告,除了得到行政長官及警務處處長的支持外,充分檢視來自其他公營和私人機構,廣大市民主動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大量傳媒現場錄像和新聞報道。
至於記協去信監警會的27宗投訴個案,監警會指,記協寄予該會的信中並無提供任何投訴人的姓名或聯絡方法。新聞稿提到,投訴警察課收到監警會轉介的投訴資料後,曾要求記協提供投訴人的姓名和聯絡方法,惟記協一直拒絕投訴警察課的要求,只表示會將該課要求協助調查的訊息轉達予投訴人。
監警會在新聞稿亦指出,其後只有一名投訴人主動接觸投訴警察課,其餘26宗投訴個案,投訴警察課曾經三十多次與記協聯絡,始終未有聯絡投訴警察課以協助調查。監警會表示,基於資料不全,無法釐定事件的全部事實,故無法達至任何確切的結論。監警會亦同意投訴警察課將該26宗個案分類為「無法追查」。監警會對於不獲記協或投訴人配合,使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未能充分發揮其職能,深表遺憾。
就監警會深夜發新聞稿,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回應稱,記者聲明中對監警會的說法,是來自記協就反修例運動期間,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出勤時未有展示警員編號,以及現行投訴警方的機制有缺陷提請司法覆核勝訴,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的判詞內容,當中提到警方有責任設立投訴機制,以便有效調查涉及警方濫權的行為,惟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均無法有效行使其職責,其中第102段更指出「監警會本身沒有所需的調查權力,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也無權作出任何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另外,就該27宗投訴個案的指控,陳朗昇已於周三(20日)回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質疑記協「無回覆」投訴時已表示,記協先後收到投訴警察課就有關事宜的8封信及6封電郵,不計算電話溝通,記協也先後發出兩封書信回應投訴警察課,在信中重申涉事新聞工作者對投訴機制的關注,故無提供投訴者的聯絡方法,「記協係有回覆給CAPO(投訴警察課),所以話30次(聯絡)無回覆,不是一個真實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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