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決定讓所有被告保釋,包括沒申請保釋的梁錦威及陳多偉。鄒、梁認為律政司提出的條件限制言論自由,申請撤銷……

支聯會解散前拒絕按照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五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至今已還柙逾一個月。案件今繼續處理審前覆核及保釋程序,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一晚後,決定批准所有被告保釋,包括沒提出申請的梁錦威及陳多偉。但鄒、梁認為律政司提出的條件限制言論自由,申請撤銷(revoke)保釋,鄒並表明:「在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之間,我選擇後者。」惟羅官堅持批出保釋,稱「自由在你自己手上」,各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簽署擔保紙。

五名被告為鄒幸彤(33歲)、鄧岳君(53歲)、葵青區議員梁錦威(36歲)、陳多偉(57歲)及徐漢光(72歲)。下午約4時半,鄧岳君、徐漢光及陳多偉完成保釋程序後,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

徐漢光
鄧岳君
鄧岳君
陳多偉

案件將於明年1月25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須於今年12月21日前,將所有檢控文件交給辯方。

辯方昨為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再申請保釋,稱控方表示仍需時兩個月檢視證據,若其間被告不獲保釋,最終還柙時間恐會超過控罪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控方則繼續反對保釋,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今早宣佈決定。

今日甫開庭,羅官便宣布批准鄒、鄧及徐保釋候審,其間不准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並須定期向警署報到。當中鄒須提交1,000元保釋金,鄧、徐則須提交1萬元保釋金。

眾新聞製圖

律政司不即時覆核保釋 為國安案首次

控方沒提出覆核,但要求增加額外保釋條件,即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作出可視為違反國安法或其他罪行的行為,包括不可透過任何傳統、印刷、數碼媒體或社交平台發表相關言論或意見。

今次是國安法案件被告在裁判法院獲批保釋後,控方首次沒有立即提出覆核。民主派初選47人案於今年3月初提堂時,15人原本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保釋,但控方立即提出覆核,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柙。五名港大生涉宣揚恐怖主義案初提堂時,羅官批准1人保釋,控方隨即覆核。

鄒不滿控方限制言論的條件不清晰   申撤保釋

惟鄒拒絕接納有關條件,申請撤銷保釋。她指控方提出的條件不清晰,她不知道應如何遵守,例如她認為支聯會從沒做過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律政司卻持相反意見,令她無所適從。她又強調,若果要在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之間選擇,她會選擇後者。鄧、徐則願意接納控方條件。

羅官最終拒絕撤銷鄒的保釋申請,稱「as your liberty concerned, I leave it in your own hands(你的自由,我交給你自行決定)」,她可自行決定是否簽署擔保紙外出。

惟鄒因在另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並遭還柙,故她須繼續還柙。

左起鄒幸彤、梁錦威、徐漢光和鄧岳君 (資料圖片)

照准沒提申請兩被告保釋 官:一視同仁

羅官又表示,雖然被告梁錦威和陳多偉沒申請保釋,但他決定一視同仁,以同樣條件批准兩人保釋。惟梁的代表大狀指,控方提出的條件損害言論自由,而他身為葵青區議會主席,接受傳媒訪問是其職責,故申請撤銷保釋申請,並表明不打算提交保釋金。陳則沒有表態。

羅官最終堅持批准兩人保釋,並稱他們已是自由身,「liberty is in your own hands(自由在你們手上)」,可自行選擇簽署擔保紙或留在收柙所;倘若他選擇前者,但稍後改變主意,也不需再向法庭申請保釋。翻查資料,兩人早前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但遭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

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罕有准豁免整個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此外,鄒昨申請豁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中,對傳媒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今獲羅官批准。今次是羅官第二次批准可報道整個保釋程序,同一案件於九月提堂時,他亦同樣批准傳媒報道。涉及國安法其他案件的被告,例如何桂藍,亦曾申請撤銷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絕大部份從未成功。傳媒亦曾提出相同申請,但也被拒絕。其中蘋果日報高層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國安法官蘇惠德拒全面放寬報導限制,只准提及由辯方提出的條件,其他內容包括控方的陳詞,一律不可報道。

案件編號:WKCC3633/21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