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會IT界賄選案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等11人判囚6星期至1年
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幹事聯同多人策劃種票,以投票予建制派支持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被控串謀受賄、行賄和詐騙。7名被告早前認罪,另有4人受審後罪成。法官勞潔儀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舞弊行為損害廉潔,破壞選舉公信力,須判監。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刑期最重,判囚12個月,被招攬提供個人資料作種票之用的學生則入獄6星期。
7名認罪被告為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的總副秘書長楊耀鴻、的總文員潘秀芳、的總幹事雷亞福、雷亞福胞妹雷偉芳、雷亞福兒子雷敬賢,及建築工人陳琪南。各人承認受賄、行賄和詐騙等罪,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選舉是社會重要基石,舞弊行為破壞選舉公信力,損害民主進程,若刑罰未能反映罪責,會令社會以為沒甚麼大不了,鼓勵舞弊行為。
案中118人成功登記為選民
案情指,李為民等人招攬人登記成為IEEE會員,獲取資訊科技界選民資格,以投票予候選人楊全盛。雷氏被告以1千元利誘,收集到36名親友的個人資料。潘秀芳負責辦理登記會籍,約127人以虛假專業資歷登記成為會員,由李為民支付25萬元申請費。案中有118人成功登記為選民,與雷氏被告有關的36人中,有19人前往投票站領取了選票。選舉由楊全盛的對手莫乃光勝出。
法官指被告犯案情形不同,例如李為民角色較重要,而雷亞福是聽從李的指示犯案。李為民求情時,自稱犯案目的是希望見到想要的選舉結果,而非謀取金錢利益。此外法官認為,候選人得票差距大,與雷氏被告有關的36票沒有實質影響。
不認罪被告俱為學生 官指受朋輩影響
法官考慮各被告品格良好,酌情減刑,判李為民監禁12個月、楊耀鴻監禁8個月、潘秀芳和雷亞福監禁7個月、雷偉芳監禁3個月12日、雷敬賢監禁3個月、陳琪南監禁2個月24日。
不認罪被告包括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和吳嘉浩,四人被裁定受賄罪成,案情指他們應雷敬賢邀請提供個人資料。法官指四人案發時是18、19歲的學生,受朋輩影響而犯案,沒有實際影響選舉結果,現有悔意,判陳入獄3個月,吳入獄8星期,郭和林入獄6星期。
案件編號:DCCC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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