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襲警罪成候判 警長稱被醫生敵視令傷勢報告簡略 官建議醫管局統一做法免誤會
前年10月「18區開花」示威引發衝突,兩男被指在荃灣華都中心拳毆警員及攜有汽油彈、丫叉等物品。案件今(25日)在沙田法院裁決,兩被告襲警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辯方質疑受襲警長的傷勢未有詳列於醫療報告,但裁判官彭亮廷指傷勢有相片為證,觀乎被告的醫療報告較警長的詳細,認為有可能如警長所說,報告沒交代傷勢是因為醫生普遍敵視警察所致,建議醫管局考慮統一報告格式及詳盡程度,以免有人誤會醫生失職或敵視病人。
被告為都會大學五年級學生容俊熙(20 歲)及工程師冼家權(27 歲),兩人分別兩項和一項襲警罪成立,還柙至11月11日判刑,等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和背景報告。冼步入被告欄前走近旁聽席,跟年邁男親友握手並交低一串鎖匙,旁聽席有零星人士高呼:「阿權撐住!頂住呀!」
控方案情指前年10月13日,兩被告襲擊時任高級警員、現已擢升為警長的馮偉豪,當時馮展示委任證及說「警察」,冼家權突然向他右臉揮拳,說出一句粗口,並謂:「你話係就係呀?」馮制服冼時遭容俊熙拳打前臂,警員林詠超協助制服容,容再掙扎拳打林的臉及咬胸。除了林的盆骨撞地傷勢未能證明由容所造成,彭官裁定控方舉證成功。
醫生是否敵視警察 官指留待公眾評論
彭官認為,法庭不能以顯微鏡方式分析證供,事隔已久,馮在庭上未能認出容俊熙不足為奇,辯方拘泥於認人出錯而不作盤問及答辯,實是錯誤之舉。辯方為冼家權面對的指控提出十大質疑,彭官亦裁定全不成立,部份回應如下:
辯方:馮的醫療報告沒有記錄其右臉等傷勢
彭官:
警長指醫院醫生普遍對警察持敵視態度,以解釋報告為何不夠詳盡。兩被告的醫療報告明顯較為仔細和詳盡,雖然警察及被告的報告由兩間醫院撰寫,但醫管局要考慮是否統一格式及詳盡程度,以免惹人誤會。
相片顯示警長右眼傷勢,沒有證據指是其他人或警長自殘造成,有力地佐證醫生可能有失職或敵視情況,但是否如此留待公眾評論。
辯方:馮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彭官:馮曾出示委任證及講「警察」二字。冼被制服在地上時,曾高呼「幫手打狗」,據司法認知,「幫手打狗」是社運期間有些人呼籲攻擊警察的侮辱性言詞。被告只呈上醫療報告但沒有作供,無法得知傷勢是否由警員使用非法武力所造成,難於裁斷投訴成立;電光火石間,警員又哪有時間使用非法武力?
辯方:為何馮被連打三拳都沒有反應?
彭官:馮專注於表露警員身分,未及預料會被拳打,沒有反應並非不合理。眼睛是脆弱敏感部位,馮受襲後或感痛楚,身體有退縮,而且他的眼鏡被打至飛脫,故未能即時反應。
辯方:警員為何要刪除WhatsApp訊息?有否夾口供?
彭官:多名警察證人已連番否認,馮稱僅跟隊員核對時間及地點等資料,但無討論案情或細節。辯方對警員作出的指控沒有事實基礎可言。
女警處理證物失當 官推論有人教唆作供補鑊
兩被告另被控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涉及汽油彈、錘子、打火機、剪刀、丫叉、金屬珠、行山杖等物品。控方原指控兩被告的背囊中藏有3個疑似汽油彈的玻璃樽,但辯方審訊中途成功挑戰證物處理不當,法庭剔除汽油彈為呈堂證物。
彭官今解釋,處理證物的女警從未使用防干擾證物袋處理疑似汽油彈樽,女警未能解釋原本綁在樽上的橡筋是在何時何地遺失,事隔一年多後才首次談及,她曾在警署停車場將汽油彈樽內物質倒入另一膠樽作化驗之用。彭官推論有人教唆女警作供,甚至草擬句子叫她照抄:「她煞有介事、從冇到有、鉅世無遺地交代處理證物過程,偏偏懂得唔再提及遺失嘅橡筋,明顯有人教佢咁寫。」
彭指警方未有就處理爆炸物證物程序訂下指引,他按「司法認知」指出女警封存證物的手法存在多項具爭議的問題,包括:
⚫沒於兩被告面前以任何形式封存證物
⚫沒要求兩被告在任何證物袋上簽署確認證物
⚫沒在記事冊和首份供詞記錄處理疑似汽油彈,卻於案發後15個月在第二份供詞中提及
⚫沒有同袍或上司陪同,亦不在被告見證之下,女警開袋處理證物,過程中有否調亂容液或證物
⚫女警自行將疑似汽油彈樽再度包裹在證物袋內時會否調亂證物
信納物品是武器 惟未能辨別物主故判無罪
至於背囊中其他控罪物品,彭官認為呈堂背囊必然來自兩名被告,但控方未能解釋分別屬於哪位被告。彭官指從辯方片段可見,現場從來只見一個表面為黑色、背面為淺灰色的背囊,它曾有一段時間消失在畫面中。控方指該背囊屬冼家權管有,惟有兩名警員表示是容俊熙的背囊。彭官認為兩個背囊外貌實不相似,認為存有揮之不去的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不過彭官補充,根據二人的裝束及行蹤,肯定他們攜有該些物品是作為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STCC3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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