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司查冊須實名 用者需確保符目的 調查記者憂墮法網
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今日(10月25日)早上同時公布新安排,11月1日(下周一)起須「實名」查冊,向處方提供姓名及身份證文件編號的「辨識身份資料」。其中,土地註冊處新增一項要求,查冊者須「確認無意及不會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與備存及供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
兩部門的新安排均屬行政措施,事前未有對外公布實名計劃。眾新聞向兩個部門查詢,土地註冊處發言人回覆,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地註冊處備存和供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紀錄,旨在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為公衆人士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業權的方法。新的行政措施並無改變現行公眾人士(包括傳媒)根據條例查閱土地紀錄的權限及可查閱的資料。查冊人士(不論身分,包括傳媒)在查册及使用當中資料時,需確保符合上述目的及用途。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表示,查冊人士,包括傳媒及其他行業人士,現時於查冊前須聲明查冊目的的要求和安排,不會因上述新行政安排實施而改變。
香港記者協會對新安排表示極度失望,認為處方沒有確立記者因新聞工作使用查冊的權利,憂慮變動或為新聞工作者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有超過十年經驗的調查記者表示,新增聲明沒有詳細交代何謂公開土地紀錄的宗旨為何,憂慮處方藉此拒絕提供資料。
兩部門同公布新安排
兩個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登記冊資料,受傳媒、商業調查、銀行、律師樓等業界及買賣物業者廣泛使用。兩項網上查冊服務均設有登記及非登記用戶兩種;「登記用戶」在申請時需要提交聯絡機構或聯絡人的資料,「非登記賬戶」在查冊要繳費,當中亦會留下查冊者的銀行資料。
公司註冊處今早公布,由11月1日起,查冊者「須在查冊前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其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並「繼續按現行安排作出其查冊目的的聲明」,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處方稱,新措施「有助保障公共登記冊所載的資料只被用於該些登記冊成立的合法用途」。
早在2016年開始,公司註冊處引入新安排,查冊者在查冊前須披露查冊目的,表格上設有9個查冊目的的選項,後來增至11個選項。公司註冊處分別在2016年推出新措施時及去年11月,曾確定選項中的第7項,即查冊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可以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搜集資料。
土地註冊處今日亦公布新安排,表示為「加強保障載於土地紀錄和業主立案法團紀錄的個人資料私隱」,將於11月1日實施新安排,要求經網上及親身查冊者提供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的辨識身分資料、確認無意及不會 i)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查冊所獲的資料,ii) 或將資料用於「與備存及供公眾人士查閱相關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並確認明白其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轉交予執法機關。
一般而言,「傳媒機構及出版商」屬其中一個可申請網上查冊帳戶的「業務性質」;查冊者無論是申請網上查冊帳戶,或在網上取閱土地資料前,須「同意」一系列「條款及條件」,否則無法查冊;條款不設自行填寫查冊目的的欄目,當中亦已註明不得用於違反《私隱條例》。至於今日新增的要求及將查冊者個人資料或轉交予執法機構的安排,則未見被加入條款中。
新安排沒有明言何謂「與備存及供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紀錄的宗旨」,何謂「與宗旨無關的目的」。眾新聞另行翻查資料,綜合《土地註冊條例》的弁言及土地註冊處網頁內容,指出備存土地登記冊以供市民查閱的目的,「旨在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政府或拒交資料 削弱公眾知情權
有超過十年經驗的調查記者表示,新變動最令人憂慮的地方在於土地註冊處的新要求。他指,土地紀錄供查閱的宗旨非常不清晰,難以理解什麼活動才算是符合「宗旨」或「目的」。他解釋,過去政府有不同部門以新聞報道不符合查冊目的拒絕提供資料,例如是入境處曾以記者申請查冊的理由不符《生死登記條例》和《婚姻條例》下的查閱目的,拒絕提供出生和婚姻登記紀錄;運輸署車牌查冊表格只提供三種用途,不容許記者填寫「與新聞相關」 的查冊目的;過往便有記者曾因此被檢控虛假陳述。
資料顯示,2020年10月,時任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曾查閱選舉對手方國珊的土地紀錄,確定其與捐贈者的關係,後來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質疑其查閱土地紀錄的目的並非針對該物業的業權事宜,或用以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認為查冊「看來與土地註冊處當初提供查冊的目的並無直接關係」。
該調查記者擔心,土地註冊處或趨向同一形式,拒絕以新聞報道為由的查冊,甚至檢控記者。他形容,新變動破壞新聞自由,亦會削弱公眾知情權。他又指,公司註冊處設有表格供記者剔選查冊聲明的目的,過去處方曾清晰提出剔選哪一個選項將涵蓋傳媒報道,故他認為利用土地查冊了解物業的新聞操作並不違法,建議土地註冊處可以參考相關安排,並釐清新變動下傳媒能否使用查冊作新聞報道。
眾新聞向公司註冊處查詢,處方回覆稱,現時就查冊目的提供給公眾人士作聲明的選項,俱為《公司條例》第45條所列的設立公司登記查冊安排的合法用途,但沒有正面回應查冊目的聲明的表格會否有所變更,新聞報道是否沿用表格上的同一選項。
眾新聞另向土地註冊處查詢,是否容許記者查冊搜集資料作新聞報道、查冊目的聲明會否提供「新聞報道作為查冊目的」的選項,土地註冊處的回覆當中沒有明確表示會否提供查冊目的聲明及當中有否新聞報道的選項。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回覆表示,一般而言,所有查冊人士在收集及使用公共登記上的個人資料要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公共登記冊設立的目的則由部門按相關法例及政策制定。《私隱條例》設豁免條文,以新聞活動的豁免為例,作出披露的人須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發表及播放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惟豁免條文是否適用,須按個別的實際情況而定。
本土研究社恐實名制大數據或成監控工具
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稱,對新安排表示極度失望,認為處方沒有確立記者因新聞工作使用查冊的權利,憂慮變動或為新聞工作者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眾新聞查詢時表示,公共登記冊屬社會資源,不限於記者使用,政府新變動屬行政手段,未經業界諮詢、社會及立法會討論,他指過去政府若要追查何人查冊亦能做到,但新安排下要查冊的記者留下姓名及身份證等紀錄,會增加記者查冊前的憂慮。
本土研究社一向有使用查冊,發表土地發展的研究報告。該社的研究員陳劍青向眾新聞表示,過去查冊需要報備查冊者姓名,但處方未必積極追蹤相關資料,現時擔心政府會否藉實名制所得的大數據建立監控系統,可以知道查冊人士正在搜查什麼資料。
蔡玉玲案被指採訪用途無關交通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無差別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今年4月被裁定罪成,亦成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的個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蔡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清楚知道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用途,與她選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關。
時任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法庭只是很狹窄地演繹一些法律上的字眼,完全沒考慮傳媒透過查冊履行第四權監察社會的功能。蔡玉玲其後表示,已委託律師就案件上訴。
今年6月,《大公報》記者黃偉強同因車牌查冊被起訴,由同一裁判官徐綺薇審理,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控罪被撤回。楊健興質疑律政司檢控有雙重標準,律政司稱,若案中被告不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安排,就未必適合以此方式處理。
政府屢次收緊查冊制度
港府近年多次收緊公共登記冊的查冊安排。2019年,入境處收緊婚姻及出生紀錄查冊,只准當事人、其親人及獲當事人授權者查冊。2019年10月,運輸署修改查車牌申請表格,剔除「其他」作為查冊聲明的用途,至2021年初,署方再收緊安排,推新措施,將查冊者姓名交予車主。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公司註冊處,今年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實施新安排,只限公職人員、律師、會計師等7類「指明人士」查閱公司董事的完整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當中並不包括傳媒。政府聲稱為「打擊起底」而修訂的《私隱條例》在今個月初生效,引入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等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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