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訊主任問,事後消防處有否向同袍提供應對複雜間隔火場的針對性訓練,以預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翁聞言沉默,沒有回應。主任接續……

【研訊第33天】

2016年九龍灣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死因研訊今續。當日的行動總指揮官翁錦雄透露,事發至今逾5年,消防處仍沒提供針對複雜間隔火場的訓練,亦沒完善啟動「mayday」緊急救援程序的行動手冊。電台錄音則顯示,當日火警現場與控制中心溝通不順暢,擾攘半小時仍未確認失聯資訊,直至死者張耀升被救出火場,仍未成功啟動「mayday」。

現任副消防總長、時任九龍中區指揮官翁錦雄。

現任副消防總長、時任九龍中區指揮官翁錦雄供稱,2016年6月26日、即起火當日,他是火警現場總指揮官。當晚他得知張耀升失蹤後,立即派員入火場搜索,然後制定搜救計劃。

研訊主任質疑當日派員入火場的安排

問:為何不派三隊搜救隊同時入場,分別搜索三條橫巷?
翁:火場入口狹窄,難容納多人同時進入;若果多人同時工作,或會為搜救添亂。

問:有兩隊人員去錯橫巷搜救,是否溝通及指示上出問題?
翁:如果咁簡單嘅指示都做錯,我只可以話係單一事件。

裁判官問:兩次行錯都是單一事件?
翁:我都解釋唔到。

翁強調,尋回張是重要任務,但亦要顧及其他同袍的安全。主任續問,事後消防處有否回顧事件,以預防同類意外再次發生?翁聞言沉默,沒有回應。主任見狀表示「我唔等你答啦,我見你都好為難咁」,改問處方有否探討事件的發生原因。

翁回應指,處方應向同袍提供應對複雜間隔火場的針對性訓練,但表示這是個人意見,他承認事發至今,處方從沒提供任何額外針對性訓練,亦沒完善啟動「mayday」緊急救援程序的行動手冊。

火警現場必定用新款對講機   不知為何死者用舊機 

翁又坦言,當時不知道技術救援隊(TR)隊員均在火場內使用俗稱「黑機」的舊款無線電對講機,包括死者張耀升及其拍檔隸屬的坍塌拯救專隊(USAR)。

他稱,黑機沒有配置發出「mayday」求救信號的按鈕,行動手冊亦沒針對黑機制定「mayday」指引,因案發時「理論上黑機應該係取代咗」。

翁強調,火警現場必定是使用俗稱「紅機」的新款對講機,他不知道TR使用「黑機」的背後原因,「據我所知佢哋(TR)係有紅機」,而「當時冇指引話用黑機唔可以入火場,因為理論上係冇人用黑機」。

死者失聯後半小時始通知電台啟動「mayday」

其後研訊主任播放數段消防控制中心(下稱「電台」)錄音,顯示張耀升失蹤後半小時,翁的下屬、署理助理消防區長趙錫坤才向電台要求啟動「mayday」程序。

7時43分 
趙要求增派至少6名煙帽隊隊員支援,並稱「有同事未搵到,會行mayday」。電台表示會增派車輛到場協助,並查問失蹤人員身份,但趙稱「未知」,電台聞言表示「盡快報返俾我哋聽」。

7時46分
接替翁成為行動總指揮的助理處長李亮明通知電台,現場升為四級火警。

7時47分 
電台通知政府新聞處,現場升至四級火警,並要求增派泵車、細搶救車及救護車各一輛到場協助執行「mayday」搜救程序。

7時49分 
電台問現場指揮車,是否需要設立獨立對講機頻道執行「mayday」程序;惟指揮車回應稱,現場使用對講機有問題。

7時50分
現場指揮車問電台,駐守消防學院的同袍張耀升是否失聯?電台稱只是「overheard(聽聞)」,未收到正式通報,控制車則稱「無紀錄佢嚟過現場喎」。

*死者不見了半小時後仍未能確定失蹤資訊 

8時08至14分 
電台兩度查問失聯者的資料,但指揮車表示無法確認其失蹤位置及所屬隊伍,亦不知是否張耀升。

8時16分 
現場通報指張耀升已被救出。此時「mayday」程序仍未成功啟動。

現場沒有張的報到紀錄   翁:抵埗後須自行報到

研訊主任質疑,為何電台「問嚟問去都問唔到邊個同事失咗蹤」,控制車甚至一度表示沒有張耀升報到的紀錄?翁解釋稱,TR隊員抵達火警現場後,須自行或由專隊長官向指揮車報到。他表示不知事件發生後,消防處有否檢討TR的報到方式。

翁又強調,現場行動有既定架構,他作為總指揮,職責是訂立行動目標,由各隊長官制定行動策略及分派人手。他不需要知道各入口指揮站由誰負責,亦不需要監督指揮站是否符合指引。

死者張耀升(左)及許志傑(右)

不同意指揮架構有問題   稱僅一撮人不跟程序

惟研訊主任質疑,當日翁本人、各隊指揮官及入口指揮官,均沒按指引配戴識別身份的臂章,三樓火場入口指揮官亦沒按指引設置紀錄黑板,事實證明現行架構有問題。

翁同意沒戴臂章及設黑板是疏忽,但不同意架構有問題,稱重點在於確保各崗位同袍執行職責時「做得好啲」,強調「只要每個同事做返自己範疇,成個架構係work(可行)嘅」。

對於TR隊員當日配備理應已被淘汰的「黑機」,他則直言「唔應該再有人喺火警現場用黑機,個別同事冇執行到應該執行嘅嘢」。被問及是否無任何監察機制,翁則表示平日主要「靠接觸、見到、知道再去糾正」。

研訊主任聞言質疑:「咁咪次次要出咗事先檢討?」翁強調「整體上大部分同事跟程序,只係一小撮同事冇做到」。至於現場監察是否有可改善之處,他則表示「每樣嘢都梗有地方可以改善」。

案件編號:CCDI333-3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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