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暴力程度較低,但陳皓桓公然呼籲市民參與遊行,遂以半年為起點,考慮檢控延誤及被告認罪減刑,判處三個月監禁……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前年9月15日參加港島大遊行,早前在獄中被加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今在東區法院認罪。當書記問他是否認罪,他高聲表示:「敢做敢認,我認罪!」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暴力程度較低,但陳公然呼籲市民參與遊行,遂以半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檢控延誤及認罪減刑,判處三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刑期與早前的遊行案分期執行,換言之加監一個月,現時所有案件的刑期為22個月。

陳皓桓(25歲)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聽畢案情後表示:「被人拉,我非常同意。而家先告我,都非常同意。非常同意陳同佳依然未坐監,但我已經坐緊監。」

陳皓桓高聲表示:「敢做敢認,我認罪!」

控方提及案情以外暴力事件 官指未必與陳有關

控方一度邀請法庭考慮遊行前後所發生的暴力事件,惟鄧官質疑有關內容並沒寫在案情摘要中,「即使有其他破壞,與被告作為有冇必然關係,呢方面冇證據。」鄧官詢問控方會否有其他證據,顯示遊行區域內曾發生暴力,控方最終表示沒有,表明主要依賴損毀的交通燈。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求情指,被告於本案參與公民抗命行動,只是忠於理念,如今勇於承擔刑責。辯方續指,本案完全不涉及暴力元素,強調被告從未蓄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更呼籲參與者以「和理非」方式表達訴求,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的獨立行為歸咎被告。

辯方又指,雖然道路因遊行封閉近10小時至深夜,但被告實際參與遊行的時間只有一小時,法庭不應將所有封閉時間歸咎被告。鄧官質疑,被告曾在訪問中呼籲市民參與遊行,法庭可視作背景考慮。辯方回應指,即使「退一萬步」被告成功煽動他人參與,遊行本來亦不會持續至深夜,交通堵塞大程度是其他事件所造成。

裁判官鄧少雄

辯方最後引用其他集結案例,指出被告於本案沒有領導角色,只是參加者之一,希望法庭採納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的判刑方向,將本案全數刑期與其他案同期執行。

鄧官判刑時首先指出,本案暴力程度遠較周庭的警總非法集結案低。鄧官續指,雖然辯方力陳沒使用任何暴力,惟陳公然呼籲市民參與遊行,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加上本案檢控延誤逾兩年,扣減至3個月監禁。鄧官考慮被告案發時無案底,其後案底均與本案類同,判其中兩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遊行時受訪稱預料被控 「相信市民依然會走出嚟」

案情指,民陣申請9.15港島遊行上訴被駁回後,陳皓桓於遊行前一天在facebook發文,表示會與幾位朋友堅持參與遊行。遊行當日,陳皓桓身穿印有「公民抗命」字樣的黑色T恤,沿途高叫「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口號及高舉手勢。涉案遊行嚴重阻礙交通,主要干道被堵塞,其間有22組交通燈被損毀,巴士需要改道,地鐵站亦需關閉。

陳當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我都要講得好清楚,我今日唔係行街,我係嚟遊行嘅。」他強調遊行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已準備為參與公民抗命而被檢控,「就算拉得我一個,告得我一個都好,我相信香港市民都依然會走出嚟。」

案情最後指,被告即使知悉遊行遭反對,仍與其他人以「落實五大訴求和普選」的共同目的遊行,干犯本案控罪。

案件編號:ESCC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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