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李志豪指,本案無證供證明被告從暴動現場跑來,未能排除他只是聚集群眾,看見催淚煙及警員掃盪,便跟隨人群逃跑,與暴動……

前年11月中市民持續發動「三罷」堵路示威,發展成理大激烈衝突,其間多人被捕。年輕地盤男工被指在旺角蒙面參與暴動,案件今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李志豪指,本案無證供證明被告從暴動現場跑來,未能排除他只是在旁聚集的群眾,看見催淚煙及警員掃蕩,便跟隨人群逃跑,與暴動無關,裁定他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

地盤工人葉家明(24歲)否認暴動及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他被指於20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被告離開法庭時,旁聽人士紛紛上前祝賀。

暫委法官李志豪今裁決時指,本案無直接證供指被告曾經參與暴動,控方只依賴被告深色衣着、戴口罩等環境證據。李官續指,案發時深夜發生暴動,行人稀疏,但有7至9人在馬路上奔跑,並跨過道路中央的花槽。當時正值示威者被驅散的時段,地點距離暴動現場只有50至70米,並可見有催淚煙飄至。

不過,李官認為「有一點不得不加以考慮」。他指出,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被制服,亦無證供指他屬於跨過花槽的人士之一,法庭不能排除他只是在旺角聚集的群眾,因遇上催淚煙及掃蕩行動,與人群一同逃跑。基於以上原因,李官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亦因而不成立。

案件早前審訊時,拘捕被告的警員12568溫定康(譯音)被質疑書面口供與庭上口供不一。溫屢次回應自己書面口供「寫漏又寫錯」,自言「我唔專業囉咁」,「寫漏咗有分重要唔重要㗎咩」。

【案件編號:DCCC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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