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會計生管有玻璃樽、打火機等判囚13個月 官指控罪嚴重拒判勞教
前年9月21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被截查時搜出玻璃樽、打火機等,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今(27日)判刑時指,被告管有可作汽油彈的玻璃樽和錘子等,可對他人造成巨大傷害,嚴重影響公眾安全。劉官指出被告已成年,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判監是唯一選項;即使被告候審時曾還柙逾5個月,亦非額外減刑因素,最終判處13個月監禁。
劉官引述被告吳俊偉(24歲)的背景報告,指他於案發時為理工大學會計學系學生,與母親同住。被告的父母因早年父親賭債問題離異,但被告與他們仍保持和諧、密切關係。被告因中學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升讀副學士,其間有兼職會計助理等工作,後來成功涵接上理工大學。即使學業繁重,被告仍會風雨不改每星期做動物義工。報告透露,被告曾患上抑鬱症並有自殺念頭。
劉官續指,被告在2019年受新聞及社交媒體影響,上街參與社會運動;他已為守法意識薄弱感到後悔。在荔技角收押所還柙期間,他嘗試失去自由的滋味,故自從獲准保釋後,他重新思考如何盡責貢獻社會。被告明白過往的事已成定局,他承諾不會重犯,會三思而後行,亦明白判刑將失去自己苦心經營的人生規劃,未來希望繼續孝順父母,分擔經濟壓力。
玻璃樽已製成汽油彈狀態
判詞指,被告管有的錘子堅硬,而玻璃樽掛著白布,有電油味,內裡有電油液體,是汽油彈的狀態,若配合打火機使用會有巨大殺傷力,可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加上現場人流頻密,有機會嚴重影響公眾安全,情況亦會因有人聚集及燃燒物品而加劇。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勞教中心報告正面,但劉官認為被告是成年人,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控罪及案情嚴重性,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遂以1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劉官說,被告早前遭還柙逾5個月候審,並非額外減刑因素,但考慮被告初犯,酌情扣減一個月,即判囚13個月。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錘。
案件編號:WKCC37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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