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旦遊行遭腰斬後,警方在銅鑼灣一帶圍捕過百人。6男1女被指管有板手、索帶、槌子及噴漆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去年元旦遊行遭腰斬後,警方在銅鑼灣一帶圍捕過百人。6男1女被控多罪,其中非法集結罪早前獲判表證不成立,但5人因被指管有板士巴拿和槌子等物品,今被裁定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等罪成,2人脫罪。其中一名脫罪被告被控管有300條索帶,裁判官鄧少雄明言他必定有所圖謀,惟因警員的證供出現「揮之不去的疑點」,故裁定無罪。

7人被控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鄧少雄審訊期間裁定表證不成立。他今解釋,各被告只是在警方圍捕及包抄時被捕,控方沒有證據指控各人被捕前身處哪裡、做過甚麼。

去年元旦警方在銅鑼灣拘捕示威者。(資料圖片)

7名被告依次為關偉洛(32歲)、李輿鑫(40歲)、劉子睿(21歲)、15歲男學生、梁敏(25歲)、任詠賢(26歲)、張旭敏(23歲),同時被控在崇光百貨外或銅鑼灣軒尼詩道,管有士巴拿、索帶、槌子、噴漆等物品。

電腦技術員因工作管有34條索帶屬合理

脫罪的李輿鑫和劉子睿分別被控管有34條及300條索帶。李是資訊科技公司東主,審訊時傳召生意合伙人作供,合伙人指李是公司前線人員,需要外勤工作維修電腦,索帶是所需工具。鄧官接納其證供,認為李因工作而管有34條索帶合理,裁定他無罪。

就劉而言,鄧官明言他管有多達300條索帶必定有所圖謀,但由於他當場被捕時,拘捕警員未有檢獲頭套,其後證物警員卻將頭套納入證物列表。鄧官認為當中出現「揮之不去的疑點」,故裁定劉脫罪。

不接納5被告自辯或證人證供

其餘5名被告罪成,他們審訊時親自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惟鄧官不接納自辯證供,或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對案情沒有幫助。

地盤工藏士巴拿 官:不信取走工作工具,上司證供不合理
任職地盤工人的關偉洛被控管有一把士巴拿,審訊時他傳召上司作供。上司指關平日下班後,會將一些工具帶走,辭職後亦沒交還。惟鄧官直言其證供不合理,因關每天的工作地點及時間不固定,他取走工具會連累其他工人不能使用;而且涉案士巴拿非常新淨,沒有使用痕跡。鄧官認為,當日關另被搜出哨子、36支鹽水及大量現金券等物品,必然是有特定目的而前往案發現場,因而裁定罪成。

裁判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少年藏槌子 官:故意攜帶備外出作非法用途
年僅15歲的少年被控管有一把槌子。他自辯解釋,該槌子是早前從物資站取得,打算拿來裝修家居時使用,但之後忘了槌子的存在,一直將它放在背囊,直至事發當日亦沒取出。事發當日是他首次參與遊行,遊行期間獲告知活動已取消,回家前打算到崇光百貨吃晚餐,再乘969號巴士回家,未料被捕。

然而鄧官認為,涉案槌子有一定體積及重量,他在出發前拿起背囊,收拾遊行物品時,不可能不察覺其存在。而且,他當晚大可選擇先到旺角再轉乘西鐵回家,沒有非到銅鑼灣或崇光百貨不可的理由。鄧官裁定,他當日是故意攜帶槌子外出,打算作非法用途使用。

髮型師藏鉗及六角匙 官:東主證供沒幫助
被控管有鉗及六角匙的髮型師梁敏,則由髮型屋東主作辯方證人。他指店內一直有鉗及六角匙,以作維修家具之用。案發前梁因搬家而借走工具,但他不知道警方在梁身上搜出的工具,是否屬其髮型屋所有。鄧官指東主的證供對辯方沒有幫助,加上梁當日同時攜有工業手套,必然有其目的,故裁定他罪成。

閉路電視技術員藏雷射律 官:功率超出工作需要
任職閉路電視技術員的任詠賢被控管有雷射筆。他的上司作供指雷射筆是維修工具,員工可自行選購,再向公司報銷。惟鄧官認為,涉案雷射筆屬3B級別,超出任職的工作所需。他認為任是刻意將雷射筆帶到案發地點,故裁定他罪名成立。任在受審前,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罪。

女子藏噴漆 官:不信警誤放入背囊
被告張旭敏則被控管有一罐噴漆,她指警方可能忙中有錯,誤將不屬她的物品放入她的背囊。鄧官信納物品是在張的背囊搜出,裁定她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鄧官表明,根據上訴庭指引,面對控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的關、梁、任及15歲少年,必須判處羈留式刑罰,下令他們還柙候判,索取背景報告或教導所、勞教及更心中心等報告。張則准繼續擔保,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案件下月17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3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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