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教師六度觸碰兩女童胸臀罪成 官斥令人齒冷囚三年 想判五年惟受制裁判法院上限
中年男教師被指於4年間,在校內借獎勵糖果、交接圖書及看烏龜等藉口,八度趁機觸摸兩名九歲女童的敏感部位,案件今裁決。裁判官陳炳宙裁定被告其中六罪罪成,另兩罪不成立。陳官判刑時痛斥被告利用女童的無知侵犯,令人齒冷,有關他自言對教育有貢獻,並非求情理由,「過去29年工作都有出糧,不要把自己說成那麽偉大」,最終判監三年。陳官揚言,本欲判處五年監禁,惟受制於裁判法院三年的判刑上限。
庭上早前證供指,2016年X遺失了工作紙,前往圖書館找被告張秉樞(58歲)取回。 被告將工作紙遞給X時,用手背觸碰其胸部。翌年一月,X應被告要求到圖書館電腦室串珠鏈,被告趁她坐下時將手放在櫈上,觸碰她臀部逾一分鐘。
同年4月,被告向她贈送生日公仔時,用手背碰她胸部,X感不適,收過禮物後便離開。前年1月,X在圖書館整理圖書,看見有圖書掉在地上,便上前執拾,但被告伸手幫X接書時,用手背觸碰她的胸部。X曾向同學憶述事件,她最初認為只是意外觸碰,直至事件不斷發生,方知被告故意侵犯。
2017年6月,被告請女童Y吃糖果,趁Y取糖吃時將手背貼着她胸部。同年5至6月某個小息,被告在圖書館電腦室告訴Y露台養了烏龜,趁她伸頭往窗外看,將手按在她的臂部,直至上課鐘聲響起,才收手。
2018年2至3月之間某日,Y協助被告包裝新書,在圖書館電腦室與被告獨處,其間被告站起靠近,Y不斷退後至背靠着牆。被告此時將下體貼着Y的私處,並將手放在她的胸部上。最後被告裝作若無其事,問Y要否飲水及吃薯片。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 若要求女童即時避開是脫離現實
裁判官陳炳宙今指,被告透過獎勵糖果、交接圖書及看烏龜等藉口,趁機觸摸女童敏感部位,有關動作不可能是意外觸碰,裁定他蓄意非禮女童X及Y。
對辯方質疑女童沒避開或求助,陳官反駁指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女童根本來不及反應,加上被告是教師,學生傾向服從,並不稀奇古怪。陳官續指,即使女童可能曾在校內接受性教育,也不代表她們懂得按社工教導求助。陳官又謂,若學生能執行學校的所有教導,「那每一個學生也會考得100分、成為守法公民,社會就再也沒有犯法的人。」
陳官引用X回應辯方盤問時的說話:「不是每一個小朋友,都知道怎樣防避和保護自己的。」
辯方:有大肚腩不可能用下體貼女童
官:有彈性可變形,大肚腩男士都有性生活
辯方又質疑,被告有「大肚腩」,不可能同時用肚及下體貼着女童Y。陳官今反駁,人體肚部並非金屬圓球,有彈性可隨接觸變形,又謂:「根據我的人生經驗,世上不少大肚腩的男士都有性生活,甚至成為父親。」
陳官指出,兩名女童上庭作供時經已14歲,事隔多年記憶上有流失,對事件細節未能確定,並不代表她們作供時有所動搖,反而是誠實率直的表現。陳官又指,女童X雖然受盤問時一度情緒波動,但仍形容被告和藹可親、平易近人,可見她沒否認對辯方有利的事實,也沒刻意修飾證供。
不過,針對串珠鏈非禮事件,X及Y對事發日期有不同說法,X稱事發在2017年1月,Y則稱在2016年10月至11月之間,中間相隔兩至三個月,惟控方從未處理有關差異,相關兩項控罪存在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第三期直腸癌,早前曾接受手術,每天最少要排便八次,現時癌細胞指數有上升趨勢,有可能復發。辯方續指,被告經過接近三年的司法程序,精神心理上均承受重大壓力。庭上透露,被告已沒有從事教育工作,並已失去三百多萬公積金。
辯方稱患癌失強積金 官:點解而家啲人鍾意講埋啲咁嘅求情
陳官一度打斷求情,有感而發謂:「喺一個法治社會,一個人犯法後飽受煎熬係理所當然,唔通仲要感覺良好?我有啲奇怪,點解而家啲人鍾意講埋啲咁嘅求情。」
陳官過往處理反修例案件時,亦曾有類似言論,批評被告在庭上「賣慘」無補於事,犯法後理應是飽受煎熬,明言「法庭無責任令被告及其家人幸福快樂」。
無合理機會成功上訴 不准保釋
陳官下午判刑時強調,法庭必須表達公眾對非禮行為的厭惡,被告患癌及喪失強積金並非求情理由。陳官續指,被告身為老師,不單沒有保護學生,更製造藉口親近女童、利用她們的無知進行侵犯,行為令人齒冷。被告選擇不認罪,導致女童需在庭上憶述難堪遭遇,可見他毫無悔意,每項控罪遂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陳官表明,他本來欲判處五年監禁,惟受制於裁判法院三年的判刑上限,「迫於無奈之下」只能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就六項控罪共判處三年監禁。
辯方最後就上訴定罪及判刑申請保釋,惟陳官認為本案無任何合理機會成功上訴,駁回申請,被告即時還押服刑。
案件編號:FLCC5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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