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輕度智障的清潔工李啟發(發仔)今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舉證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

前年10月有人包圍旺角警署並示威,患有輕度智障的清潔工李啟發(發仔)涉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等被拘控。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案件由裁判官劉淑嫻審理,今(29日)於觀塘法院裁定控方就被告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功舉證;至於雷射筆,由於他不宜受審,法庭毋須考慮其犯罪意念,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他以雷射筆傷害他人,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發仔一直獲邵家臻協助應付審訊(資料圖片)

李啟發(32歲)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違反《禁蒙面法》三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2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及用口罩、頭罩和圍巾。本案另一被告、屬邊緣智商程度的裝修雜工陳立凱(22 歲)面對相同控罪,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囚半年。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女警 21121 及女督察吳綺玲的證供,指他們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實話實說。她比對控方呈堂片段及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相片,裁定曾向警署照射電筒及雷射筆的是被告。

劉官裁決指,當時有人在警署外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不時用電筒照射警署位置;被告曾與其他三人在場集結,他在他人陪同及鼓勵下,不斷在警署外徘徊,並使用雷射光及電筒照射警署,行為帶有威嚇、侮辱及挑撥性,相當可能使人害怕他會破壞社會安寧。此外,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使用頭罩等蒙面物品。因此劉官裁定,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

反修例運動期間,多次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叫口號及照射雷射筆。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劉官認為控方成功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攜有雷射筆,但該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則控方須證明被告曾用它傷人。案發時被告有份用電筒及雷射筆照向警署,雖然有女警曾目擊他用電筒照射光束,使她眼睛感到痛楚;但被告同時有向警署外牆、天花板及窗等照射光束,加上法庭毋須考慮被告的犯罪意念,故未能信納被告以雷射筆作攻擊或傷害他人,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舉證不成立。

考慮是否判醫院令

法庭早前接納精神科專家意見,裁定被告不適宜答辯及受審。法庭今證實被告曾作出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的行為,劉官依例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以考慮是否判處醫院令,下令將被告還柙精神病治療中心;另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監管令及治療令索取進一步建議。

裁判官劉淑嫻

辯方指被告居住院舍,受社工監管,表現良好,而且被告每次都會由香港善導會社工陪同準時到庭,不依期到庭報到風險較低,望法庭採取最有效配合被告治療的方式處理;惟申請最終被拒,被告須還柙至11月12日等待法庭頒令。

被告較早前另一宗管有汽油彈及雷射筆案件被判監8個月,經上訴後獲減刑,當時已服刑約4個半月的他獲即時釋放。劉官指,該案案發日期在本案之後,為公平起見,將不會視為被告的定罪紀錄。

案件編號:WKCC23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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