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黃國輝今裁決指,現場片段顯示大批示威者為阻止警員拘捕疑犯,一同包圍及施襲,而三名被告的衣著及外型均吻合片段所見的其……

前年11月3日反警暴示威當天,三名女子被指在大埔超級城襲警,以阻止警員拘捕示威者,她們早前否認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受審。裁判官黃國輝今裁決指,現場片段顯示大批示威者為阻止警員拘捕疑犯,一同包圍及施襲,而三名被告的衣著及外型均吻合片段所見的其中三名涉案者,裁定三人罪成。黃官表明無可避免會判監,將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三被告須還柙。

被告陳君怡(碎花上衣女)被指當日阻止警員凌兆禧(中間軍裝警)拘捕被告鄭玉珍(灰衣),被凌壓在地上制服。

三名被告依序是家庭主婦陳美霞(50歲)、保安員鄭玉珍(55歲)及學生陳君怡(27歲),她們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涉前年11月3日在大埔超級城意圖防止李光祐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陳另被控一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意圖防止鄭玉珍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辯方:警員證供前後不一 
官:事隔兩年記錯不出奇

黃官裁定,控方傳召的7名警員證人均誠實可靠,證供獲接納。對於辯方質疑警員郭文廸庭上供稱,李光祐阻止警員進入商場時做出「吹咩」的手勢,其書面供詞及記事簿卻沒有相關紀錄。黃官認為,書面供詞及記事簿用作記載重點,有關手勢只屬細微事項,即使沒記錄也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

至於辯方質疑警員凌兆禧證供前後不一,指凌起初稱制服涉嫌擲物的次被告期間,第三被告用手箍他的頸,後又改稱是「伸手落我條頸度搲我落地」。黃官認為,凌於事隔兩年後出庭作供,記錯亦不足為奇,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而且他所供稱的施襲姿勢,與傷勢報告及涉案片段吻合,反映其說法可靠。

證據方面,黃官指警方於事發後三個月,才在首被告家中拘捕她,並將其手機拍攝影片及社交網站帖文呈堂,惟法庭無法確認首被告拍攝了有關影片及撰寫帖文,故裁決時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三名被告衣著外形吻合片中人

對於三名被告共同面對的首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黃官比對涉案影片及三名被告的外形後,認為三人的衣著、樣貌及身型,均吻合影片中的犯案者,裁定她們便是片中人。影片顯示,警員郭文廸制服疑犯李光祐期間,首被告及第三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包圍及襲擊他,讓李逃走,裁定兩人罪成。

黃官續指,片段亦顯示示威人群襲擊郭時,次被告急步走進人群中,然後身體及手部作出「些微動作」,意圖擲物襲擊郭。根據共同犯罪原則,裁定她也罪成。

至於第三被告面對的另一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黃官指片段顯示警員凌兆禧上前拘捕欲擲物的次被告時,第三被告從後箍警員的頸阻止,裁定她罪成。

求情:電光火石魯莽下犯案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已婚並育有兩子一名盡責的家庭主婦,是家中的重要精神支柱,她被捕後因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而失眠。辯方强調,首被告在電光石火間錯誤犯案,並非出於仇恨社會;冀法庭考慮到涉案警員沒有受傷,李光祐最終也落網,可從輕發落。

至於次被告,辯方指她是一名單親媽媽,獨力養大兩名兒子,其父親在案發後因癌病逝世,對她造成巨大打擊。至於第三被告,辯方强調她本性善良,在魯莽之下犯案,並透露她正在修讀社工系碩士課程,本案很可能令她無法實現做社工的夢想。

案件編號:FLCC15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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