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實測土地查冊新安排 屢問新聞報道會否違法 職員:答唔到
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周一(11月1日)起推行強制實名查冊,其中土地查冊新增一項要求,查冊者須確認無意及不會將個人資料用於與土地查冊宗旨無關的目的。眾新聞記者前往兩個政府部門位於金鐘供公眾查冊的辦事處,向職員查詢新聞報道是否符合法例容許的查冊用途,皆獲回應「答唔到」。記者其後向處方查詢,土地註冊處稱沒資料補充。
土地查冊增要求 可將查冊者資料交執法機關
過往進行土地查冊,系統會要求查冊者提交姓名及電話聯絡資料,但對輸入格式無特定要求,取閱土地資料前須同意一系列「條款及條件」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當中已註明不得用於違反《私隱條例》的活動;若不提供個人資料,處方「可能無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在新安排下,查冊者要在表格上填寫與身份證明文件上相同的姓名,及提交身份證或護照等號碼,並勾選兩項聲明方能查冊,但當中不設自行填寫查冊目的的欄目。聲明中首項列明,《土地註冊條例》備存的土地紀錄內載有個人資料,而備存和供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紀錄是為了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與不動產業權的方法。查冊者要確認無意及不會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土地查冊所得的個人資料,或將個人資料用於與土地查冊宗旨無關之目的。第二項聲明則要求查冊者同意接受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約束。而此一新版本的聲明,亦註明查冊者的個人資料或被披露或轉交予執法機關。
職員:沒修讀法律無法回答
眾新聞記者周一前往土地註冊處位於金鐘政府合署的客戶服務中心,直接到櫃位向職員申請查冊,要求查閱三份土地登記資料,並向職員查詢,聲明所載的土地查冊目的只為「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新聞報道是否符合上述目的?記者在土地查冊所獲資料能否用作新聞報道?要否在聲明表格註明「新聞報道」的用途?
在場先後有三名職員回答記者疑問,其中一名職員表示,「我哋都答唔到你問題,有關呢類嘅法律問題,你要問返法律諮詢」。記者再問,是屬於哪一方的法律諮詢?因查冊要求的法例及聲明來自土地註冊處,並明確表示不知道他們會如何「interpret」(演釋)。職員稱,記者應自行找法律諮詢。記者遂再三追問,若新聞報道不跌入聲明所列的目的或宗旨,即代表有機會違反要求?該名職員回應,「呢樣我真係答唔到你,因為我都無讀過law」。
記者其後以書面向土地註冊處查詢,處方稱沒資料補充,可參照日前的回覆。參考土地註冊處於10月25日的回覆,指行政措施並無改變現行公眾人士(包括傳媒)根據條例查閱土地紀錄的權限及可查閱的資料;又指查冊者(不論身分,包括傳媒)在查册及使用當中資料時,需確保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列明的目的及用途,但沒有正面回應,新聞報道是否符合。
公司查冊未答是否沿用同一標準
公司註冊處同樣於周一(11月1日)開始新增實名查冊。該處過去沒要求查冊者提供個人資料,但查冊者須披露查冊目的,預設的聲明表格有9個查冊目的的選項,後來增至11個選項,曾確定選項中的第7項,即查冊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可以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搜集資料。
新安排下,查冊者要填寫中英文姓名,提交身份證或護照等文件的號碼,並聲明查冊目的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處方公佈新安排時,形容措施「有助保障公共登記冊所載的資料只被用於該些登記冊成立的合法用途」。
眾新聞記者周一(11月1日)前往位於金鐘政府合署的公司註冊處公眾查冊中心查詢,新聞報道是否仍然符合表格的第7項目,職員回覆稱,「我答唔到你咁樣喎, 因為我唔知你個報道係報道乜嘢。你點報道我唔清楚,總之你要符合返查冊的目的。」
公司註冊處其後書面回覆查詢,設立登記冊的法定目的載於《公司條例》第45條,現時處方就查冊目的提供給公眾人士作聲明的選項,俱為該條例所述的合法用途。現時於查冊前須聲明查冊目的的要求和安排,不會因是次實施新行政安排而改變,當中包括傳媒及其他行業人士所作的查冊活動。
兩項查冊的新安排屬行政措施,在一周前(10月25日)突然公佈。香港記者協會當時回應對新安排表示失望,並指新安排事前未有公開諮詢,增加記者憂慮。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無差別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今年4月被裁定罪成,成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的個案。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