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搭台為控方擴權造勢 鄭若驊引述意見應容檢控官提量刑建議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的研討會開幕致辭時,引述有意見認為,控方在法庭量刑時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減低控方覆核刑期的機會,從而節省司法資源。鄭若驊無直接說是否支持說法,但研討會的講者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建議參考美國做法,檢控官應有權提出具體量刑給法庭考慮;另一講者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表明支持做法,並指向江樂士說「同你一樣,我贊成建議」,儼如為控方擴權造勢。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向眾新聞表示,從辯方角度而言,可能導致刑罰加重,又關注可能產生對抗性,反而導致更多辯方上訴。但他說,即使控方大幅申請調高刑期,法官仍保留判刑的最終決定權,認為建議影響不大。
在2019年反修例示威後,部分建制派質疑部分案件在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未有重判,要求檢討法庭量刑,包括由外間人士有份加入的量刑委員會頒布量刑指引,但建議往往被批評違法司法獨立原則。與此同時,律政司較過去更積極提出刑期覆核,根據楊艾文粗略統計,律政司去年涉及20宗刑期覆核案,今年也有14宗,大幅改變過去每年只得一兩宗刑期覆核申請的情況。
鄭若驊今日(2日)在法律周刑事法研討會上不點名反駁量刑委員會建議說,任何檢討前應查找問題,除了純粹空口說白話之外,目前量刑制度不就已經確保運用相關適用原則?
鄭若驊稱,根據目前法律原則,檢控官不應影響法庭量刑,過去判例也提及控方不應嘗試爭取更重的判刑。不過話鋒一轉,鄭若驊說,有意見認為檢控官應獲准更積極協助法庭量刑,而控方可能覆核過輕刑期的需要也減少,也可節省司法資源。她沒有為這下結論,只重申要聽持分者意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目前在量刑階段,檢控官角色局限向原審法庭提供相關指引、被告背景及相關罪行的統計等,上訴庭甚至曾表明,控方小心不要提議個別刑期或刑期種類,或說任何被視為提倡加重刑罰的話。
江樂士認為,法庭只是聽取辯方律師一面說法,如果原審法官出錯,律政司司長可能要提出刑期覆核,認為現行做法不可能符合公義。根據江樂士所說,在英國檢控守則中,控方可在量刑除了提出指引、參考證據之外,也可提出加重刑罰及減刑的因素。他本人則建議參考類似美國模式,令檢控官可具體提出判刑的年期範圍,或視乎案件種類可直接建議判刑年期給法庭考慮,認為可加強判刑一致性。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則表示,目前檢控指引局限檢控官在量刑階段可做行為,並提出開放設問,問及控方到底是否應該就量刑提出建議?
萬德豪表示,目前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等檢控官量刑可提出不同程度的建議,過去兩年發生的事,也有呼聲認為刑事制度加強問責性。他稍有觸及反對聲音稱,擴大控方角色可能被視為破壞司法自主(judicial autonomy),而根據澳洲法官案例,唯有控方可不帶情感及以近乎法官(surrogate judge)的角色才確保公平處理。
不過,他隨即提及,法庭在判刑最後把關,控方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可減少犯錯機會,認為做法與《檢控守則》中防止犯錯導致上訴的精神一致。萬德豪最後表態支持建議,並指向江樂士說如果可以投票選擇,「會同你一樣,我贊成建議」。
被主持楊艾文問及會否導致加重刑期,萬德豪稱控方並不會盲目要求加刑,只是會提出相關因素或事實基礎,協助法官判斷,如果刑期最後公正,任何一方上訴的機會都會減少。
至於部分建制派倡議的量刑委員會,江樂士批評建議是部分不滿法庭判刑、認為應重判的人的錯誤概念。他強調,不論是英國量刑委員會或上訴庭頒布判刑指引,對原審法庭效果無分別,但英國地域相對香港而言很大,不同法庭之間不清楚另一個運作,香港卻不同,不同法庭之間有溝通,司法學院也不斷更新法官對量刑指引。如果出現不一致量刑準則,上訴庭也可以糾正有關做法,反而認為量刑委員會會破壞司法獨立及目前行之有效的機制。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同一環節錄影致詞時說,對於法庭量刑攸關公眾對司法信心,法庭不應閉門造車忽略公眾期望,並承認如果判刑過重或過輕,都會影響公眾信心,或導致行政機構介入要修改法例。
潘兆初表示,歡迎對量刑制度的討論,認為知情下討論是健康,但認為討論應基於相關量刑因素而非個別個案,並強調不應涉及任何政治因素。
對於對年輕犯人的判刑,潘官表示,年輕是減刑的因素之一,但引述自己有份參與的上訴庭判詞說,判刑必須取決犯案的嚴重性及犯案情節,如果公眾利益需要下,其他減刑或求情因素可能不佔任何比重。潘兆初承認處理年輕被告判刑尤其困難(notoriously difficult),法庭要在懲處及提供更生機會之間取得平衡,稍一不慎會引致公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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