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遭一名警長質問他「你知唔知有條……

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搜出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拘捕他。外賣員被指隨後在天水圍警署內用頭襲撃警長,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裁決,指被告證供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罪成。施官斥被告目無法紀,判監8個月,但辯方隨後申請覆核,指《警隊條例》的襲警罪最高刑期只是6個月。施官承認出錯,改判4個月監禁,比最初判刑低一半。

foodpanda外賣員趙康勝年初被警截查,涉嫌偷外賣袋被捕 。(網片截圖)

官:懷疑偷外賣袋合理 若證員工身份未必會引發被捕

辯方審訊時盤問警長在嘉湖銀座截查被告趙康勝的經過,指警長因被告態度差而將他帶返警署懲罰,更在警署誣衊被告。

施官不認同辯方說法,認為被告只要展示foodpanda程式顯示他為外賣員,就可以釋除警長疑慮,未必有之後拘捕的發展,被告卻不斷叫警員拘捕他;警長對被告盜竊的懷疑合理,拘捕亦無可詬病,辯方單憑警長在現場曾警告被告不要襲警,就推論警長於警署內誣衊被告,實屬過份上綱上線。

不信被告為求醫撼頭埋牆

施官亦指,辯方花時間陳述被告在現場拍攝警方調查販毒案,但警長為何截停被告並非本案關鍵,重點在於警署內發生的事。施官認為警長的證供仔細清晰,沒有重大矛盾,襲擊過程和制服過程與其他證人的證供吻合,傷勢亦符合醫生證供,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相反地,施官指被告證供存在關鍵矛盾,他庭上辯稱在警署撼頭埋牆,是因為多次要求去醫院卻不得要領,但在會面錄影中卻自言是情緒激動而撼頭埋牆,說法有重大矛盾。施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裁定他是先以頭撼向玻璃,再故意撞向警長的頭。

報稱受襲的警長唐家裕。(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警長傷勢不嚴重,被告是情緒激動才襲警,事件源於警長指懷疑他偷外賣袋,但警方最終沒有控告他盜竊,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被告今年21歲,任職貨車司機,辯方透露他小時候有精神問題,並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問題,今日本來是覆診日子。

非示威案件 惟警署內犯罪目無法紀

施官判刑時詳述被告的6項案底,包括2013年起有普通襲擊、襲擊致身體傷害、縱火、非禮、對16歲以下人士作出猥褻行為等11條控罪。

施官亦引述近期6宗示威案件的襲警案例,指本案雖然不在示威場合發生,但被告身處警署內犯罪,是目無法紀的行為,情節嚴重,加上被告在此年紀已有多次案底,須判處拘禁式刑罰。施官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的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減為8個月。

被告趙康勝被控一項襲警罪。(資料圖片)

辯方指最高刑期半年 被告感被冤枉一時失控

辯方隨後申請刑期覆核,指本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的襲警罪,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辯方提供其他案例,認為比本案更嚴重的襲擊罪亦只判監兩個月,法庭應考慮本案不屬社會事件,被告因感到被冤枉而一時情緒失控,加上警長傷勢並不嚴重,判刑應不多於3個月。

施官承認判刑出錯,留意到《警隊條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的兩年。施官重新判刑時表示,被告受審後定罪,毫無悔意,有多次案底,法庭已沒有因他的案底加刑;但同意最高刑期應留給情節最嚴重的案件,本案不屬此類,以4個半月監禁為起點,因精神及情緒理由扣減半個月,判監4個月。

警長多年前曾被控傷人被官質疑是否適合當差

資料顯示,警長唐家裕多年前曾涉襲擊被檢控。2002年時,當時24歲的他邀初相識啤酒女郎及友人到九龍城聯合道「黃蜂吧」消遣時,其友與任職廚師事主爭執,廚師被唐箍頸外出後,遭多人圍毆受傷,事主致頭破血流,需送院治理。

當時唐被控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最終雖罪脫,惟遭裁判官斥他身為警員明知發生對峙局面,並無阻撓,甚至離開現場,做法令人驚訝,質疑被告是否適合擔任警員,應由警方內部跟進。

案件編號:TMCC6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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