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蕭思江入稟指香港可控陳同佳謀殺 勸陳趁台灣回歸前在港認罪免受死刑
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的陳同佳早前表明願到台灣自首,惟尚未成行。由律師蕭思江擔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昨入稟高等法院,指由於死者是香港居民,故律政司有權在香港起訴陳同佳謀殺,要求法庭確認其理解正確。入稟狀同時游說陳同佳,謂台灣有死刑,在港認罪可免一死,而台灣可能不久便會回歸中國,只是時間問題。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律師蕭思江為公司董事和黨主席。被告包括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和陳同佳。據入稟狀所載,文件將送交牧師管浩鳴代陳同佳接收,管浩鳴回應傳媒查詢稱「不太清楚此事」。
入稟狀指律政司司長一直以陳同佳案在台灣發生,稱無權在香港起訴謀殺,但原告認為有權起訴,根據在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
原告指死者不在香港但受法律保護
原告認為,因為案發時死者是香港居民,所以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是指受法律保護,而非人身位置。不過,原告自言不肯定其理解是否正確,因此要求高院宣告律政司有權起訴陳,以免他日起訴陳時引起法律問題。
原告又指,台灣仍有死刑,在香港定罪比在台灣定罪更好,敦促陳同佳為自己著想,和盤托出承認謀殺,以便香港法院把他定罪,保存性命。原告更謂,台灣回歸中國只是時間問題,可能不久便會發生。
陳同佳案發生於2018年2月,陳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承認因盜用死者銀行提款卡提款而干犯洗黑錢罪,前年10月陳刑滿出獄後曾獲警方保護一段時間。
律政司前年發聲明解釋,香港刑事制度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對於有意見指案中加害者和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故香港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稱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同佳洗黑錢罪。
大律師稱未見過引用 爭議屬學術討論
大律師陸偉雄稱,在他多年執業生涯中,從沒見過有案件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此條例,「老實講,我對呢條例唔太熟添呀,少用吖嘛!我相信(香港)從未用過添呀!」
陸大狀稱,律政司對是否起訴一個人有最終決定權,「如果個律師(蕭思江)係啱嘅,法院認為DOJ(律政司)可以行使佢嘅權去告,(律政司)都可以有權告,但我唔告」,過去亦曾有發生律政司因公眾利益或其他考慮而不提控的例子。
陸認為,此法律爭議屬於學術討論,但都對事件有幫助,「依家律政司唔告,係事實;台灣又唔收,都係事實,香港可以做啲咩呢?」為避免同類事件之後再次發生,有人尋求更高層次的指引,亦無可厚非。
案件編號:HCA16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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