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原則」劃線 無加無減輸少當和
【香港這一天】結集
終審法院今日(4/11)一致裁定,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 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單純身處犯罪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反修例風暴爆發, 示威抗議遍地開花,警方在現場及事後進行大拘捕, 以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作大規模起訴, 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 多宗非法集結及暴動案因上訴案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 涉及超過60名被告。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兩罪,日後「 哨兵」、「文宣組」、「家長車」等非在案發現場人士, 也有機會被控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赴湯杜火」案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 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他對記者說,「無加多無減少」。他指, 明白今次裁決不會影響目前的大環境,但他深信, 以永不放棄的心態繼續前行,改變身邊可觸及的壞事, 慢慢就可以將香港回復原貌。「所有想要嘅野, 都要靠自己努力去爭取,個天唔會免費跌畀你。」
判詞表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被告,須作出有違秩序、破壞和平、 推動、協助或鼓勵該等犯罪的集結活動,而單純出現在集結現場, 並不構成刑事法律責任。但如果被告以文字、標記、 行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則罪責等同主謀、 幫兇或教唆犯罪者。「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兩罪, 並不會造成法律真空,因為宣揚及協助非法集結及暴動, 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其他法律原則予以懲處。
裁定屬正常合理。反修例示威發生地點為公眾地方,人來人往, 不少示威者純粹只是在現場出現,沒有作出違法行為, 亦有不少是路過、好奇停留觀看,警方隨時宣佈現場為暴動現場, 在場所有人即時墮入法網,並不合情合理。 判詞重申兩罪定罪元素為行為,是法律原意,假如將「共同犯罪」 原則擴大至不在現場人士,容易波及無辜, 雖然最終可能因為証據不足而被判無罪,但一旦捲入兩罪, 官非纏身,將受身心煎熬,有冤無路訴。
一場反修例風暴,香港法治、司法制度受到嚴重衝擊, 林鄭政府強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句句講「法律」 ,但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已出現根本變化,包括無罪推定、 追溯力、司法獨立及三權分立等, 近日改革法援制度的建議亦觸及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共同犯罪」 原則亦涉及兩項刑事罪的基本元素,正如湯偉雄形容裁決只是否定「 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即本來便不應該存在。
今日香港,禮崩樂壞,政權「以法治港」,以古代秦朝法家思想管理一個現代城市,市民可從法律、司法制度得到的保障已大打折扣,制度已受到破壞,短期內不可能修復,「無加多無減少」已是萬幸。公民社會捱打, 仍留在場上的,只能死守,輸少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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