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再認罪判囚18天准保釋上訴 求情稱失拍劇機會損失100萬 官斥「咎由自取」
藝人楊明去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醉駕撞壆,原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得悉要被還押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法庭批准。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被駁回後,楊明同日再度承認干犯兩罪。反覆一輪認罪,不認罪,再認罪,楊明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8天,停牌2年。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楊明最終獲准以3萬現金擔保,暫不需還柙服刑。
裁判官鄧少雄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原為家中支柱,每月平均月入8萬元,他提供4萬元家用,但因本案遭停薪,失去拍攝電視劇及廣告等機會,收入大減,估計損失100萬。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堅持有錯就認」,鄧官反駁指控罪簡單直接,定罪是唯一結果,批評被告「咎由自取」。
官:被告不會被優待,也不會被虧待
楊明今穿一身墨綠色西裝,離開法庭時與女友莊思明十指緊扣,未有評論判刑或回應會否戒酒等提問。楊明開庭前表現冷靜,聆訊時坐得筆直,不時神色緊張,雙手合十。莊思明則一直眉頭深鎖,表現緊張,不時用紙巾抹淚及抽泣。在鄧官宣布判監後,現場傳出嘆氣聲,楊明曾用手擦一擦雙眼。
楊明今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案件由裁判官鄧少雄審理。
唯一推斷是被告飲醉酒
鄧官判刑指出,本案欠缺被告體內酒精含量數據,但不影響法庭推斷。本案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嚴重影響、神志不清,根本不能好好控制車輛,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法庭「毋須為他設想任何解釋」。鄧官又引用案例,指酒後駕駛日益普遍及猖獗,法庭須嚴懲醉駕惡行;本案沒造成人命傷亡「純屬僥倖」,被告「不會被優待,也不會被虧待」。
鄧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中五畢業,原為家中經濟支柱,每月提供4萬元家用,但因本案遭公司停薪,失去拍攝電視劇及廣告等機會,收入大減,估計損失約100萬。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堅持有錯就認」,鄧官就反駁指本案控罪簡單直接、證據強烈,定罪是唯一結果,批評被告容許自己酒後駕駛是「咎由自取」。
非初犯沒汲取教訓 本案「一波三折」酌情減兩天
鄧官另指出被告並非初犯,在2005年因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一年;在2007年守行為其間因刑事毀壞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其他超速駕駛、駕駛時使用電話等記錄,明顯沒有汲取教訓。
就不小心駕駛罪,鄧官以監禁30天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鄧官考慮本案「一波三折」,被告折騰不少時間,酌情扣減2天刑期,即共囚18天;被告另須停牌2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就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則判罰款2000元。
楊明在判刑後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裁判官鄧少雄批准他以3萬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開香港,每周三次到山頂警署報到。
認罪,不認罪,再認罪
案情指,去年8月7日楊明深夜駕駛到達案發地點,其後突然扭軚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車輛煞停前撞向行人路的鐵柱,再失控滾向前方斜路20米,撞毀一個交通指示牌,最後架在石屎路壆。現場無人傷亡。
40歲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原被控三罪,包括「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楊承認前兩罪,不認後者,後者獲判罪名不成立。楊得悉需還柙後,其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隨即攬上身,自言是他向楊明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申請推翻答辯,改為不認罪,獲鄧官批准。律政司上月申請覆核有關決定被駁回,但楊明同日再度承認兩罪,求情稱「堅持有錯就認」,最終獲准保釋候判。
楊承認的兩罪分別指他於去年8月7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線近燈柱位置,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686的私家車;而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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