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元朗站攜波子彈弓杯囚六周上訴被駁回 高院指原審接納偷睇筆記女警證供並無不妥
大學劍擊隊女將前年7.21事件發生一周後,攜帶30粒波子和自製發射器前往元朗西鐵站,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她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9日)宣佈駁回。判詞指數個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例如上訴方質疑作供女警休庭期間偷看筆記,高院法官認為女警因緊張而犯錯,雖然她曾狡辯,但原審裁判官相信其證供並無不妥。判詞指上訴人承認收到關於白衣人的消息,決定帶同裝備到場,肯定是意圖在有需要時訴諸武力,傷害他人。
原獲保釋現須服刑
上訴人劉曉敏(24歲)在裁判法院判監六周後,原獲保釋等候上訴,今宣判後須即時服刑。案情指前年7月29日,警方得悉元朗站有約30人聚集,警員到場後截查上訴人。女警13529盧卓盈(音譯)從上訴人的背包搜出30粒波子、彈弓杯、𠝹刀和其他裝備。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上訴方對女警盧卓盈的證供作出很多批評,例如盧曾在休庭時曾偷看筆記簿副本。張官稱細閱過過審訊對話謄本,明白女警是首次出庭作供,非常緊張,因此犯了錯誤偷看筆記簿副本。
上訴方質疑,女警被問及偷看一事時,一邊解釋自己遺忘規則,一邊說不知道有如斯規則,互相矛盾,又稱偷看自己所作之記錄不算「出貓」,實在令人質疑她的誠信。張官指雖然女警曾狡辯,但不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仍相信女警證供有不妥之處。
上訴人稱彈弓杯為製作水彈的入水器
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波子係用嚟自衛,用嚟射波子」,上訴方認為句子欠缺主語,令人費解,可解讀成「波子用嚟射波子」,若法庭自行演繹成「彈弓杯用嚟射波子」會造成不公。張官認為女警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地覆述上訴人原話,而以當時環境情況,除了發射器外確無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故認同裁判官裁定兩者是配合使用。
上訴方另指,涉案彈弓杯沒有殺傷力可言,亦非百分百成功發射波子,它其實是製作水彈的入水器,用作攻擊根本不切實際;該彈弓杯並非專業裝置,原審裁判官質疑它不能配合所有水龍頭使用,未免太過嚴苛。張官則指,測試顯示該彈弓杯能成功射出波子,射程及力度可傷人,而上訴人就她為何在案發當日當時當地被發現管有自製物品的解釋不合情理。
張官認為,事發時元朗地鐵站服務時間已結束,上訴人穿黑衫黑褲,帶備兩項武器及頭盔、護目鏡、行山杖、𠝹刀等裝備到場,而上訴人作供時承認她是收到關於白衣人的消息和傳聞,決定帶同裝備到元朗,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意圖在有需要的時候使用自製彈弓杯和波子作傷害他人的用途,訴諸武力。
案件編號:HCMA3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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