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831太子站事件暴動罪成 演藝學生認罪囚3年4個月 求情稱見人手持鐵鎚𠝹刀故激動
前年831太子站發生襲擊事件,22歲演藝學院學生被控在旺角站及太子站暴動,他今在區院承認兩項暴動罪,法官姚勳智指當日示威者湧入港鐵站破壞及襲擊乘客,無視法紀,破壞社會安寧;被告的角色主動,站在前線犯案,即日判他入獄3年4個月,成首宗涉及831太子站事件暴動罪成的案件。案情指當日兩名男子在地鐵車廂內被示威者包圍及襲擊,被告沒有出手,但站在旁邊辱罵乘客。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當時見到有人推撞記者及手持鐵鎚𠝹刀,因而情緒激動。
被告溫嘉霖(22歲)承認在前年8月31日晚,在旺角站及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原另被控兩項襲擊及一項刑事毁壞罪,經答辯磋商後控方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在案情中首先交代,事發當日下午,民陣在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下,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中聯辦,惟遊行最終變成混亂,港九多處遭受大規模破壞。當晚約10時起,約百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集結、架置路障,部份持行山杖、雨傘、警棍等武器,警方於約10時半派員驅散。
示威者破壞旺角站控制室 被告站在旁邊
同一時間,這班示威者經旺角站E出口衝入大堂,並用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武器,大規模破壞港鐵設施,包括車票售賣機、閉路電視鏡及閘口;亦有黑衣示威者及穿反光背心的人士「跳閘」進入付費區。控方指,在這段時間,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共同破壞旺角站控制室外的設施,例如當一名示威者用雨傘刺戳控制室門上的防盜眼時,被告站在旁邊。
示威者阻車門關閉釀爭執
至10時39分,包括被告在內的約20名示威者,衝入往太子方向的列車首節車廂,此時有示威者站在車門阻礙開關,爭取讓其他示威者上車,情況持續數分鐘。由於列車受阻,首節車廂內有乘客埋怨及出言投訴,並與示威者爭執。
爭執及後轉趨激烈,更發生肢體衝突。媒體錄像片段拍攝到,一名戴黑色頭盔及黃色手套的人,伸手掌摑穿白衣的男子Y,令他的眼鏡掉下。
約10時42分,列車抵達太子站,部份示威者下車後在站內繼續破壞,被告則留在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包括Y及穿灰色恤衫的男子X。
案情未有提及持鐵鎚的藍衣中年男子
未幾,示威者返回列車,用長棍、警棍 、雨傘及鎚子襲擊X及Y。X被人用力拉扯及從後箍頸,其後再遭硬物襲擊、被雨傘戳頸及被彈珠彈中,令他頸部刮傷、左下肋骨位置瘀傷。同一時間又有示威者用雷射光照向乘客的頭部。控方指,此時被告以手上的拐杖不停敲打地面,挑釁乘客,又指罵X和Y,粗言穢語命令他們離開車廂。
翻查傳媒錄像,一名身穿藍色上衣的中年男子當時亦身處車廂內,及後更被拍攝到手持鐵鎚向示威者揮動,惟控方在案情中未有提及。
案情續指,約8分鐘後,一名示威者用滅火筒噴向車廂,叫罵才終止。由於滅火筒白煙彌漫車廂,多個緊急掣被啟動。同一時間有示威者衝向車門,向充滿白煙的車廂內的乘客投擲破爛雨傘。
女士拍攝被告而遭搶電話 眼鏡被踢到月台空隙
在旺角站上車的女子Z於太子站月台,見到被告正用拐仗敲打地面,她掏出電話拍攝,但被示威者擋住鏡頭及強搶電話,扔到月台另一邊。Z嘗試追截搶她電話的人被阻止,並遭人推到月台幕門,令幕門玻璃損壞,Z的眼鏡亦掉了在地上。一名男子將其眼鏡踢到月台空隙。
警方在10時53分到達太子站,發現大量示威者留下的物品,包括多個未使用的汽油彈、大量雨傘、防護用具及不同類型的攻擊性武器,如行山杖、士巴拿、彈珠等。經工程師評估,旺角站損毀所涉的金額達近82萬元、太子站則約28萬元。
被告在同年11月30日在住所內被捕。警方撿獲他犯案時的衣物,並發現他的證件照片與案發當日的髮型相似。
求情稱對當日行為自覺驚訝 「唔係同一個人」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對本案有真誠悔意,他希望透過法庭向當日受影響的公眾致歉,事後他從看片段,驚訝當天的自己與以往認識的自己「唔係同一個人」。
被告的父母、同學、老師、朋友、社工、親戚今天有到庭旁聽。辯方指,案件纏繞被告兩年,壓力相當大。而父母兩年來每次都陪他上庭,令他內疚痛苦萬分。
辯方續指,雖然當日地鐵站大量設施被毁,但被告沒有動手,案中事主的傷勢亦不是由他造成。惟他承認他的出現,助長了其他人的行為,而他當日情緒激動,是因有人推撞記者及持鐵鎚𠝹刀。
對戲劇的努力付諸流水
談到被告的背景,辯方形容他「好投入自己嘅學業」,正在修讀演藝學院戲劇系,視戲劇為他的第二人生。他自知讀書成績一般,努力地從基礎文憑考入演藝學院,但夢想將因本案而被迫中止,令努力付諸流水,但出獄後會繼續朝這方向發展。
辯方又形容,被告為人孝順,有情有義,會對不公義的事挺身而出。他的父母十分自責因夫妻間的溝通問題,令被告得不到良好成長;父親自責「教得唔好」,母親亦憂心忡忡,常常落淚。被告已承諾不會再「行差踏錯」,冀法庭輕判。
律師求情期間,旁聽席不時傳來抽泣聲。
法官:被告站在前線角色主動
法官聽取求情後隨即判刑。他明言暴動是嚴重罪行,案發時示威者湧入港鐵站破壞及襲擊乘客,無視法紀,破壞社會安寧。被告的角色主動,站在前線犯案。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犯案時的年紀及坦白認罪,法官就兩罪各判32個月監禁,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月4個月。法官寄語被告:「知你本性相當好⋯⋯見到你有理想同抱負,希望你服刑期間反省,出到嚟繼續努力,回饋社會。」
案件編號:DCCC 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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