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終院裁定推動、鼓勵或促進等行為亦屬犯罪,而首被告在警方驅散時叫示威者「有狗啊!走啊」,可視為鼓勵及參與。……

前11月13日多區爆發「三罷」示威,兩名青年被指當晚在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案件原定今日(12日)裁決,惟由於終審法院上周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裁判官王證諭今再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終院裁定推動、鼓勵或促進等行為亦屬犯罪,首被告在警方驅散時叫示威者「有狗啊!走啊」,可視為鼓勵及參與。

次被告劉志健(中)

被告依次為17歲梁姓青年及劉志健 (24 歲,侍應)。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分別以口罩及防毒面具蒙面,

官質疑能否作揣測

控方認為,根據庭上證供,首被告在警方到場驅散時,曾向示威者大叫:「有狗啊!走啊!」控方指此舉是向示威者提供保護,呼籲他們暫時離開,可視為鼓勵在場人士。惟王官質疑能否依據「有狗啊!走啊」五字作上述揣測。

控方又指,若這不屬鼓勵,法庭亦可推論被告一直留在示威現場「睇水」,是參與者之一。

辯方:沒證供顯示被告逗留現場多久

惟辯方反駁,被告是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沒有證供顯示他在示威現場逗留多久,他身上的物品與其他示威者截然不同,難以作出推論。而且,就「有狗啊!走啊」的較合理詮釋,是被告呼籲在場人士離開,不要妨礙警方執法。

另外,庭上證供顯示次被告被捕前,曾穿黑衣,戴著防毒面具及手持磚頭。王官反問辯方,這是否屬於鼓勵在場人士,辯方認為語言及行動才有鼓勵作用,但沒證據顯示被告實質做了什麼。

王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下月20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