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被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裁定罪成,指被告知悉警員受襲後翌日,便在公開平台發文,表明重擊頭部可致失憶,無法指控任何人,並一直……

去年1月中環「天下制裁」集會期間有警員遇襲受傷,其後六旬翁涉facebook發帖指重擊頭部的失憶可能性很高,「所以要盡力而為」。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意圖令人受嚴重傷害罪,今被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裁定罪成,指被告知悉警員受襲後翌日,便在公開平台發文,表明重擊頭部可致失憶,無法指控任何人,並一直與網民討論,反映他煽動意圖。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散庭後,旁聽市民紛紛揮手告別被告,有人叮囑他「有病要睇醫生」及「保重身體」,亦有人不滿謂:「講完『殺無赦』嗰啲就冇事㗎。」

被告蔡易文

被告蔡易文(60歲)被指於前年1月20日犯案。控方案情指,案發前一日有數名警員在長江集團中心附近被人襲擊頭部,被告在警誡下招認知悉此事。案發當日淩晨,被告使用其名為「Tony Choi」的facebook帳戶發文:

今日幾個popo被打爆缸,雖然滿頭鮮血,但無打裂頭顱(頭骨),其實都只是皮外傷。大家要知道若果頭被重擊,失憶(或局部失憶)的可能性很高,失憶就無法指控任何人,否則被打的人認得和記得對方個樣或特征,會有手尾跟,所以要盡力而為(學popo)。

被告沒啟動fb私隱設定   供公眾瀏覽帖文

李官裁決時,表明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發佈涉案帖文只為發洩情緒或幸災樂禍,沒意圖煽惑襲警。李官指帖文在公開社交平台發放,被告的帳戶沒啟動私隱設定,供公眾瀏覽內容。他發帖後,仍與網民參與討論,加上發帖日子正是警員受襲翌日,顯示他有意鼓勵他人針對警員。

李官又指,帖文的上文下理顯示被告有煽動意圖,例如他表示打裂頭顱後,「失憶就無法指控任何人,否則被打的人認得和記得對方個樣或特徵,會有手尾跟」。他亦在結尾用上鼓勵性字眼,要求他人盡力而為。

若魯莽或幸災樂禍 應事後刪帖而非與網民互動

李官認為,辯方指涉案帖文僅是表達魯莽情緒及幸災樂禍,說法既偏離帖文字眼,亦忽略了發帖的前因後果,淡化了帖文的煽惑性。若被告想表達心中憤怒,並且魯莽及幸災樂禍,他或會只在三五知己的群組私訊發洩,不會在公眾平台發佈訊息。當他冷靜下來後,理應會刪帖,而非在帖文下與網民互動。

有警員在「天下制裁」集會中受襲

早前審訊時,辯方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指警方要求搜查被告電腦前沒施警誡,也誤導他不用找律師協助。被告自辯時也指,他一直以為警方弄錯被捕人。

惟李官指,被告在書面補錄供詞的每一部分簽名,且文字端正漂亮。至於錄影會面,李官認為片中被告的精神狀態良好、對答如流,有自由作答的意志。

不認為被告被誤導而沒找律師   「人生經驗豐富、自己知自己事」

對於被告的自辯,李官認為他自圓其說、說法堆砌,例如聲稱相信警方找錯人,以為去警署辦手續便能銷案,但卻不直接問警方是否找錯人。此外,被告稱警員誤導他不找律師,但李官認為他已60多歲,「學歷高,專業炒美國期貨,人生經驗豐富,自己知自己事」。

李官拒絕剔除被告的招認口供,被告於口供中承認發佈涉案帖文。李官指出,涉案帖文清晰,將發帖的前因、被告與網民互動一併整體考慮後,結論是被告煽惑那些閱帖的網民,給予支持,或鼓勵他們向警員報復,以暴力解決問題,最終裁定他罪成。

法官李慶年

辯方呈其他帖文求情 稱被告一直反暴力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嚴重鼻敏感等長期疾病。辯方又呈上被告其他facebook帖文,指他一直呼籲他人「唔好出嚟搞事,唔好出嚟遊行」,即使案發後數月,被告亦有繼續發帖叫人不要參與公眾活動。

辯方強調,被告一向反對暴力及上街,涉案帖文不符其性格,只是一時衝動下犯案。被告已為此面對很大教訓,而且「相信社會上嘅人因為呢件事,以後言論都會小心好多」。

惟李官質疑,觀乎上述帖文的時序,被告似是前期溫、後期變得激進,要求辯方整理時序,下次求情時提交。

案件編號:DCCC1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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