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六四集會案】何桂藍結案陳詞:維園集結無組織無領導 到場為反抗禁令而非悼念
警方去年以防疫為由禁止維園六四集會,多名支聯會成員和泛民主派人士分別被控當日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何桂藍、鄒幸彤及黎智英不認罪,案件今(12日)繼續結案陳詞。何桂藍一方爭議,本案集結不合乎《公安條例》下對「集會」必須經召集、組織、領導或控制的定義,因支聯會當晚經已失去維園的控制權,任何人都可自由進出,何桂藍到場只是對警方禁令作個人反抗,而非參與悼念。
黎智英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鄒幸彤被控明知而參與及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何桂藍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黃卉儀的結案陳詞,主要爭議《公安條例》對「集會」的定義,提出以下三大情況供法庭考慮 :
1.支聯會集會不存在,未能證明有集會
辯方首先指出,本案依賴支聯會通知警方後被禁的集會,根據通知書內容,該集會目的為悼念六四,並非控方所指「表達對香港政府、中國共產黨不滿」的集會,故無法證明何桂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胡雅文質疑,若原本已通知警方的集會被禁後,出現上萬人參與的未經批准集會,但其共同目的與通知時有別,例如轉變為反抗警方禁令,就不是未經批准集會?
辯方指出根據《公安條例》,只有兩種不能進行集會的情況:
一:集會被禁止舉行
針對第一種情況,何桂藍只知悉悼念六四的支聯會集會被禁,她不可能知道控方會依賴其他共同目的提控,例如表達對香港政府的不滿。
二:警務處處長未獲通知
至於第二種情況,根據《公安條例》對「集會」的定義,集會是經召集或組織的集結。若未經召集或組織,有過百人巧合地出現在同一地點,並抱持類似的政見,也需要有人在場領導或控制,或企圖這樣做,才會構成集會。因此,辯方認為涉案集結並不屬於「集會」。
辯方又指,控方從未指控何桂藍曾以抵抗警方禁令的共同目的與他人聚集。
2.涉案集會就是支聯會悼念晚會
何桂藍早前自辯時解釋,她前往維園的原因並非為悼念六四,而是她不滿支聯會的權利被剝奪,決定反抗警方禁令。辯方今強調,即使支聯會集會存在,控方也未能排除現場有其他具不同目的的集結,而何只是做個人行動。
辯方借用另一被告鄒幸彤的供詞指,當時支聯會對維園經已沒有控制權,無法限制誰人可進出維園。鄒當晚亦聽見「以往集會不會出現的口號」,可證支聯會集會並非維園內的唯一的集結。辯方重申,何桂藍並沒有參與支聯會集會。
3. 涉案集會不是支聯會集會,是其他集會
辯方指出,若法庭認為支聯會集會被禁後,出現另一新集會,也不應將該集會的共同目的擴大至「展示對政府的不滿」。辯方舉例解釋,若有兩班人對政府有不同訴求,在同一地方集結,控方不能指控因為他們都對政府不滿,便是同一班人,此舉會嚴重削弱公眾的言論自由。辯方認為,只有主辦方才可決定集會的共同目的。
辯方又強調,在場叫喊不同的口號,並不會改變集會的共同目的,悼念六四應為該集會的唯一目的。由於何桂藍沒參與悼念,她並沒有參與該集會。
控方:何跟隨悼念人士行動 足以入罪
控方回應指,本案從來只依賴由李卓人召集及組織、悼念六四的支聯會集會。控方續指,即使何桂藍有不同政見,她與參與該集會的人士亦有做相同的行動,包括手持蠟燭、默站等,這些行為已足以證明她有參與。
大狀稱鄒幸彤只煽惑他人參與線上集會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今早陳詞則強調,支聯會在集會被禁後的計劃非常清晰,第一是改辦網上集會,燭光遍地開花;第二是支聯員成員以個人名義、8人一組方式,進入維園點燃燭光。
張引述鄒在街站派發蠟燭時的發言,指她已明言支聯會沒有場地舉辦集會,不斷呼籲市民參與網上集會,「若有煽惑,就只能是她煽惑他人在網上參與集會。」張續指,六四集會是一個受廣泛關注的大型活動,不論支聯會到場與否,同樣會吸引傳媒和市民前往。
控方早前引述鄒在6月4日發表的FB帖文,質疑文中「我出門啦,今晚見」一句,意指「今晚維園見」。張今反駁,社交媒體文章不是商業合約或法律文件,只是與他人的日常交流,語言上不應如此狹義解讀。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裁決,其他認罪的被告將在下周三求情。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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