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局紅酒變汽油彈案】被指砌生豬肉警長出庭認曾被捕 去年律政司已通知不提控 一周後復職
21歲男學生疑被警長設局陷害,運送紅酒變汽油彈一案今(12日)續審,辯方傳召涉嫌自編自導的警長5905 蘇志恒出庭作供。警長稱,案發曾被警方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拘捕,被指控策劃本案令青年被捕,曾為案件錄取警誡會面記錄。控方反對辯方引述該會面記錄,雙方跟著以閉門聆訊處理爭議;重新開庭後,辯方再沒詢問有關供詞的內容。警長透露,律政司在去年9月中通知不會起訴他,他已於同月21日全面復職。
今日辯方傳召警長5905蘇志恒作供。他稱,現時仍在警隊工作,駐守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蘇指,2019年3月17日擢升為警長,同年3月時調往葵涌特遣隊。案發4月13日,他便裝當值,與女警21124 姚雪怡、警員24104區皓祺及警員9899許毅偉一同出勤。他向隊員訓示,指當日主要做「station defence(防衛警署),特別係汽油彈事件」。
案發前離隊自行巡邏 返回時巧遇同袍截停被告
下午3時開始他們先到警署附近的葵翠邨巡邏。至晚上7點10分,蘇指示隊員到葵芳邨。他承認巡邏期間不時單獨一個人行開,一向都不會向隊員交代,「間唔時咪返去,望下佢哋喺唔喺度」。由於隊員正在埋伏,他只會用眼神接觸,不會打招呼或傾談。
被告於當晚8點51分被截停。蘇稱他之前「行開咗」,當回到上址就發現有疑人出現,他只是恰巧經過上址,「返嗰下,唔知有可疑人出現。」他說之前沒有人向他匯報或通知有可疑人出現。
認髮線高戴眼鏡 沒有「力Sir」綽號
早前審訊時,葵青區反黑組的探員15927 饒家睿供稱去年4月18日為一名代號為A的男子錄取一份口供。A指,一名叫「力Sir」的警長指使他部署事件,形容力Sir於2020年初升職做沙展,30至40歲、蓄短髮但後尾禿頭、戴眼鏡、斯斯文文、中等身材。
辯方大律師陸偉雄於是問蘇關於他的髮型
大狀:你同唔同意自己髮線高?
蘇:一般啦。
大狀:我自己留意到,你嘅額頭都光令,露出嘅空間都大,如果我形容你係髮線高,你同意嘛?
蘇:同意囉。
大狀:你係咪後尾枕禿頭?
蘇回:應該就冇。
大狀(要求蘇轉身讓法庭看他的後腦部份):我留意到,你就係微微禿頭嘅
蘇:我唔知,我睇唔到。
蘇同意自己身高約170,但不同意屬「中等身材」,認為是「標準身材」。他又指,屬於30至40歲範圍、長戴眼鏡,「斯斯文文,我都係嘅」。他自稱沒有「力sir」這個花名,去年4月沒去過荃灣梨木樹邨的小巴站,案發翌日沒去過沙田一間餐廳給任何人3000元,亦沒有人要求他轉賬3萬元。
控方反對辯方讀出警長供詞
蘇承認曾被警方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拘捕,指控他策劃本案拘捕被告,他並為案件做了一份警誡會面記錄。當辯方欲引述該會面記錄時,控方反對。雙方以閉門聆訊處理供詞上的法律爭議,最終辯方再沒詢問供詞內容。
控方盤問警長時,只非常簡短,蘇澄清案發前約7點在葵芳邨「離開咗」,即離開了隊友自行巡邏。蘇在主控引導下稱,他於去年四月被捕後,去年9月中獲告知律政司不會向他提出起訴,並於同月21日全面復職。
逗留45分鐘再入廁所換裝
原本穿上西裝出庭的蘇志恒完成作供後,先在證人等候室逗留若半小時,再乘升降機到另一層,當看到有記者跟隨時,即往會議室,卻發現房間均上鎖,最後返回洗手間換衫。他換上黑色風褸及牛仔褲離開,連口罩及鞋都更換,說「我換衫啫」。有記者問:「你使唔使遮?」蘇回應:「唔使,點解要遮?」。離開時,他向記者稱:「唔使跑、唔使跑......仲未影夠?」
辯方並傳召此案的案件主管、新界北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梁卓熙作供。他指,除被告外,警方曾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陳銘澤及一名不能在法庭公開姓名的男子;及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警長5905蘇志恒。
案件主管:據疑犯描述特徵 有理由相信「力Sir」是警長蘇志恒
他同意,被告被捕後即時作出的錄影會面詳細供出他的事件版本,而警方據其口供而調查找到的閉路電視、電話紀錄均支持及吻合被告的說法。
據早前審訊內容,警方在去年4月18日拘捕事件中任「中間人」的一名男子,並為其錄取口供。梁同意,警方為該人錄口供,兩日後拘捕警長5905蘇志恒。 梁亦同意,據口供提及「力Sir」的資料及特徵,有理由相信「力Sir」就是警長蘇志恒,故對他作出拘捕。
梁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前,為案件撰寫報告。辯方問及警方對被告及警長蘇志恒持甚麼立場時,梁稱:「呢個係我哋同DOJ之間嘅溝通,我唔係好清楚喺呢個場合適唔適合透露。」
辯方指,不論警方立場為何,最終決定檢控被告,但不控告警長,並讓他復職。梁稱:「唔告先係法律意見,復唔復職唔係佢哋指示,亦唔到佢哋俾(律政司)指示。」至於堅持控告被告的原因,是相信被告對袋內的汽油彈知情。
另外,辯方今早傳召被告林偉豪的友人陳銘澤作供,陳今年22歲,現從事物流業,以前從事銷售金融產品。他稱,7年前在屋邨籃球場認識被告,但他打了一年波後就沒有再打,之後就沒有再被告聯絡。
友人力證不知「老闆」找人運汽油彈
至去年4月13日下午3點,老闆在IG找他,問「有份外快,五千蚊,做唔做?2至3個鐘」。老闆稱「你做先同你講,唔做就幫我揾個人做,我就分五百蚊俾你。」他稱,因為當時他身在內地,故打算賺這筆中介費,故他在IG出了個限時動態,「急要人part time ,2至3個鐘5000元」,讓有興趣的人來問他。
陳的IG有約400個朋友,包括「老闆」及被告。至4點多,被告回應問「做啲咩」,故陳向「老闆」轉達訊息。
他稱完全不知該份工作的內容,「老闆」並無透露。被告曾再IG中傳訊息給他說「我睇下係咩嚟再諗做唔做」。陳承認沒有跟進被告的問題,並認為只要安排到「老闆」和被告見面,工作便完成,「我希望佢哋兩自己傾,我唔再參與呢件事」。
否認是主謀只想賺500元中介費
辯方問到,以他的認知認為工作是合法抑或不合法?陳稱「冇去考慮呢方面,我當時淨係想賺個中介費」。陳亦承認,沒向被告交代他會收到500元報酬。他稱不知原來是要運送汽油彈,如知道,他不會幫手找人做此工作。
案發後,家人通知陳有警察去上門找他,「有CID話我涉及汽油彈事件,我嗰時喺大陸,我都好驚訝」。他稱當時才知這個「老闆」有問題,此後沒再聯絡對方,亦沒追討該500元中介費。主控一度向陳指出:「其實你係咪就係嗰個老闆呀? 」陳自言當時身處大陸,「佢哋都見到面啦」,否認是事件主謀。
案件於12月9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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