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8上環暴動案,44人被控暴動,早前分三案處理。本案為第二宗開審案件,24人被指暴動等罪。23名不認罪被告中,2……

前年7.28上環暴動案,44人被控參與暴動,早前分三案處理。本案為第二宗開審案件,24人被控暴動等罪,今(13日)於西九法院大樓裁決。23名不認罪被告中,20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只有3人脫罪;其中兩名罪成被告同時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及襲警罪名成立。本案是首宗運用終院就「共同犯案」判詞作裁決,法官陳仲衡指,肯定罪成的被告不是旁觀者,是以主犯身份參與暴動。案件押後至 12月4日求情。

本案的被告於2019年7月底在現場被捕,兩日後押解上庭提堂。事隔一年半,終在今年2月開審,原訂60天審期。惟審訊踏入第52日,其中12名辯方律師投訴法官陳仲衡審訊時不斷嚴厲批評及嘲諷挖苦辯方,申請「換官」;陳官經考慮後駁回申請,明言「對事不對人」。案件最後在7月審結,為了等待終審法院10 月處理「共同犯罪」原則的終極上訴,陳官將案押後四個月至今天裁決。

今早逾200名前來旁聽人士在西九法院外排隊,等候派籌入庭

裁決今早9時半開始,於約8時許已有超過200人在法院門外排隊等候,多為年輕面孔,有被告與親友緊緊相擁,無聲落淚,有些趁機拍合照,好好道別。到了原定開庭時間,因公眾人士仍陸續進入法庭及延伸庭,聆訊押後15分鐘才開始。

各被告被指於2019年 7 月 28 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莫卓輝另被控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子。除其第17被告簡健煌早於2020年5月認罪後一直還柙至今,餘下的23人不認罪受審。

第1至第16、第19、第22至第24被告審訊後被判暴動罪成,依次為張智麟(21 歲)、學生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理髮師徐慶鈞(20 歲)、陳希雋(24 歲)、學生崔耀明(21 歲)、售貨員林少峰(24 歲)、技術員蔡澤新(40 歲)、學生楊智昇(20 歲)、文員林勝如(19 歲)、學生黃頌恩(22 歲)、文員黃錦珊(20 歲)、學生李少康(21 歲)、周錦濤(18 歲)、文員莫卓煇(33 歲)、黃飛鴻(19 歲)、簡健煌(24 歲)、文員譚詩妙(23 歲)、文員譚伊婷(25 歲)、陸映慧(27 歲)、學生黃柏賢(21 歲)。其中徐慶鈞管有無線電及莫卓輝襲警亦罪名成立。(註:職業為提堂時報稱資料)

前年7.28,上環爆發警民衝突,事後44人被控暴動

聞判後,欄內被告互相摟抱和握手,身旁庭警謂:「喂,冷靜啲吓。」旁聽席即時傳出抽泣聲,延伸庭亦有多人悲痛嚎哭,雙眼通紅。但有被告心情平靜,眼神堅定帶笑意向親友揮手道別。

裁決後法庭押後一小時予辯方細閱判案書。控方隨即申請撤銷所有定罪被告擔保。法官陳仲衡關注若批准撤銷擔保,被告須在懲教看管的地方會見律師,「連講幾句說話都要排一大輪」,並認為被告在押後期間留在被告欄內,是符合法律及公眾安全考慮「最安全嘅做法」。有家屬離開法庭時步近被告欄前,隔著玻璃向被告揮手道別,場面令人心酸。

行為有機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情況惡化 雖後退但擬伺機而動

整份判案書長達400頁、1381個段落。法官裁定各罪成的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暴動,根據他們衣著裝備、被制服時的時間和位置,肯定他們絕非旁觀者,在被制服之前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法官指,有被告向警方擲物,反抗警方驅散行動,行為有機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情況延續、惡化,甚至升級至衝突。法官另指出,若干被告站在示威人群前排,跟著他人後退,顯示他們「並無散去的意思」,只是緩緩後退,「伺機而動」。

各被告暴動罪定罪理據重點:

第1、2、6、13被告:曾站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防線高舉雨傘

第3被告:曾在暴動發生時向警方投擲雜物

第4、8、9、10、12、15、23被告:從群眾後方加入示威者防線,故意從後排移動到示威者較前線位置;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

第5被告:在示威者前排,曾協助運送物資、將雨傘向外反,亦曾望向一輛示威者用來裝著磚頭的手推車。法官並沒有接納被告身上「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但同時指這清楚顯示案發時,他們絕對不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第7、11被告:二人拖著對方的手,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維持陣形 。第7被告手持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行山杖,顯然是向警方展示武力,表示有需要時會以行山杖攻擊或抵抗警方。兩人衣著和裝備亦符合法庭的司法認知,可作為環境證據。
 
第14、22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後退時,手持一支行山杖,以向警方展示武力,威脅警方。法官並沒有接納第22被告身上「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作證據,但同時指這清楚顯示案發時,他們絕對不是恰巧路過示威現場。

第16被告:曾使用揚聲器辱罵警察,行為屬於擾亂秩序和侮辱性;亦顯示他有需要時會以揚聲器作為通訊工具或指揮其他示威者。

第19被告:被告曾手執一樽水,望著一名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彈,推論他是準備協助淋熄催淚煙,削弱催淚煙驅散群眾的效能;被告亦曾拿著水,站近一名正沖洗眼睛的示威者,且有扭開水樽蓋的動作,顯示他照料或支援其他示威者。

第24被告:曾站於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防線高舉雨傘;被制服時左手戴著一隻較骯髒的燒焊手套,顯示他於暴動現場曾經使用該手套。

針對第15被告襲警罪:
被告被制服時,曾掙扎並成功逃脫。逃跑過程中,有警員證人目擊被告曾用手上的雨傘,分別打了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者的警員頭部一下。

針對第4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被告被檢取的物品中,包括一個手提式對講機;證據亦清楚證明他在案發時管有該可用作通訊之用的對講機。

不能肯定三脫罪被告何時到現場

三名暴動罪脫為第18、第20及第21被告,即學生張嘉聰(20 歲)、羅萬泳(22 歲)和蔡寶如(23 歲),作為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裁定不成立。

判案書指,他們一身的衣著和裝備,雖不像旁觀市民,但不能肯定他們何時到達現場,證據亦未能顯示他們知悉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因此,法官亦不能以終審法院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考慮他們的刑責,或裁定他們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12月4日(星期六)進行求情。辯方為案發時年僅18歲的第14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官強調控罪嚴重,質疑索取勞教報告是否務實選擇,不希望被告有期望輕判;最終仍批准索取兩份報告。

散庭時,多名旁聽人士與定罪被告揮手,並紛紛高呼:「蘿蔔byebye!我愛你呀!等你呀!照顧自己呀!」本案被告曾在保䆁外出後開設通訊群組,群組以警署羈留室內最難吃的飯菜「蘿蔔」為名。庭外有脫罪女被告潸然淚下,親友走近並安慰道:「送個擁抱畀你。」另一名女親友多次輕撫被告臉頰,女被告則輕聲對她說:「唔使擔心啦。」有旁聽人士跟友人眼見親友被定罪還柙,相擁而哭,說:「我冇咗個家姐。」

案件編號:DCCC871/2019

警員在現場驅趕及截查在法院外停留的人士
警方派出大批警員在法院附近駐守,警告市民不得停留,否則可能違反限聚令或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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