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反禁蒙面法】地政測量員攜雷射筆罪成提上訴 指沒足夠證據推斷具犯罪意圖
他今向高等法院上訴,指當日示威現場附近沒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上訴人也從沒使用涉案雷射筆,即使他與示威活動有關,法庭也沒足……
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區有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地政總署測量員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被警員發現藏有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今向高等法院上訴,指示威現場沒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上訴人也從沒使用涉案雷射筆,即使法庭不相信他管有雷射筆作工作用途,也沒足夠基礎推斷他具傷人意圖,「中間有大量冇犯罪意圖嘅空白位置」。法官陳慶偉押後至下月6日宣判,批准上訴人繼續保釋。
上訴人雷启添(33歲)於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獲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批准保釋等候上訴,今到庭應訊。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庭不接受上訴人的辯解,即不相信他攜帶涉案雷射筆作工作用途,現場也不是非黑即白,沒有工作意圖不等於有傷人意圖,「中間有大量冇犯罪意圖嘅空白位置」,例如他純粹打算隨身攜帶。因此,即使原審裁判官認為他與示威活動有關,亦沒足夠證據推斷他攜帶雷射筆具犯罪意圖。
惟律政司一方不同意,指上訴人明知當日現場有示威活動仍選擇前往,其逃跑路線與示威者一致,在警方展開追捕後3分鐘,便在示威現場附近被截停,加上他當時攜有黑色手袖,故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推斷便是傷人。
案件編號:HCMA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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