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5日上水遊行,期間示威者疑包圍襲擊一名內地遊客,警方遂到上水中心一帶掃蕩。28歲文員趁便衣警長落樓梯時,從後腳踢……

去年1月5日上水遊行期間,有示威者疑包圍襲擊內地遊客,警方遂到上水中心掃蕩。28歲文員趁便衣警長落樓梯時,從後踢其背部,他早前承認襲警罪,判囚4個月。他今(16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減刑。法官黃崇厚認為,15星期量刑起點足以反映刑責,認罪刑期為10星期。現正保釋的上訴人早前曾還柙,尚有17日未服刑,他呈交報告透露還柙時患上焦慮及抑鬱,再次囚禁或會復發。法官不接納其精神狀態為減刑理據,但認為本案情況特別,可法外施恩,判他當庭釋放。

上訴人聶子聰(28歲)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承認襲擊偵緝警長49151,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他行為鬼祟,有機會令警長跌倒,亦可能令人蜂擁而至攻擊警長。

上訴人離開法院時,由多名友人擔遮護送

襲警即使初犯應判即時監禁 行為可致漣漪效應

高院法官黃崇厚裁決指,本案情節嚴重,襲警即使是初犯,亦應判處即時監禁,否則會削弱法治及社會秩序。上訴人在警長高速落樓梯時出腳,可能會阻礙其執行職務,而警長沒有受傷只是幸運。此外,上訴人的行為可能引致漣漪效應,不能忽視公安風險。

不過法官接納案發時為合法示威,只是有人在場叫囂,上訴人無預謀犯案,踢腳力度不大,警長沒受傷或跌倒。此外,上訴人被捕時沒有反抗,犯案時單獨行動,沒使用武器。

原審以6個月量刑起點 15星期足反映刑責

辯方呈上龔逸勤襲警案為量刑案例,該案被告踢警長小腿,判囚8星期。法官認為本案比較嚴重,但原審的6個月量刑起點有下調空間,15星期起點足以反映刑責,裁定上訴得直。由於上訴人認罪,故刑期為10星期監禁。他早前已還柙53天,剩下17天未服刑。

上訴人向法庭呈交精神及心理報告,指他因還柙時遭受其他犯人不良行為影響,患上焦慮及抑鬱症,再次被囚禁或會引致復發。法官認為,其精神狀態不足以構成減刑理據,惟考慮本案情況特別,可以法外施恩,最終將刑期下調至讓被告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HCMA18/2021

法官黃崇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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