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反蒙面法】11男女被控暴動 男被告自辯稱到酒吧裝修 聞催淚煙遂戴上開工「架撐」
前年10月6日有大批市民在灣仔示威反《禁蒙面法》,其間有示威者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堵路及縱火,涉及11名被捕男女的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當中一名男文員被告自辯稱,案發當日他在灣仔兼職酒吧裝修,完成工作回程途中,看到街上有很多人戴頭盔及眼罩,並聞到催淚氣體,遂取出「架撐」並跟隨戴上眼罩、口罩及圍巾。由於現場不見火光、催淚煙或有人掟磚,他不認為正身處示威前線,惟突然聽到防暴警高叫:「唔好郁!舉高手!」他只好照做,其後被捕。
攜護目鏡、口罩及圍巾防工地沙塵
被告梁偉楓(26歲)自辯稱,他事發時的正職是文員,兼職裝修工人及保險經紀,持有相關專業資格。案發前數天,有朋友邀請他去灣仔駱克道一間未開張的酒吧裝修。
案發當天早上,他完成發電廠的文員工作後下班,並回到屯門住所休息。下午1時,他出發往灣仔時,穿著黑色上衣、深色褲及波鞋,並用背囊攜帶外料口罩、黑色圍巾、透明護目鏡等。他解釋,護目鏡可防止沙塵灰石入眼、口罩防止吸入沙塵及有毒氣體,圍巾及手袖可防止皮膚接觸到牆身或天花板內含玻璃纖維防火綿,深色衣物則「襟污糟」。
被告表示,他出發前在社交媒體得知港島區有示威活動,但不知確實位置。當他去到灣仔一帶時,發現路面平靜、「冇事發生」。他約2時開始工作,工地有提供頭盔、眼罩及手套,但他沒使用。他約於5時45分離開,打算乘過海巴士回家,並將開工時使用的口罩、頸套等物品放入背囊。
現場不見火光及催淚煙 不認為身處示威者前線
其後被告行經駱克道時,發現街上有很多人戴頭盔及眼罩,並聞到催淚氣體,「我咪攞返晒啲『架撐』出嚟戴囉,因為我見啲人都係咁戴」,他戴了護目鏡、口罩及圍巾。當他走到軒尼詩道時,發現有很多人在馬路及行人路聚集,「有啲人企有啲人行,大部分都係向銅鑼灣方向好慢咁行金」,故他認為是遊行活動。
被告表示,由於現場不見火光、催淚煙或有人掟磚,他不認為正身處示威前線,遂繼續沿軒尼詩道走去巴士站。其間有防暴警高叫:「唔好郁!舉高手!」他只好照做,現場片段看到他當時右手拿著一樽液體,他表示那是工地派發的飲用水。
被告的護目鏡非全新
辯方指出,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的護目鏡有磨損痕跡。法官林偉權及控方觀察證物後後,均認為該護目鏡不算殘舊,但亦非全新。被告強調,他從沒打算去現場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他被捕時的衣著及防具,亦非為了應付衝突。
十一名被告年齡介乎16至29歲,依序為文員仇銘芝(27歲)、學生梁耀文(20歲)、建築工黎樂恆(29歲)、學生何高僑(18歲)、文員梁偉楓(26歲)、林姓男學生(17歲)、社工張鳳嬌(27歲)、岑姓男學生(16歲)、售貨員蘇朗豪(28歲)、余姓女學生(16歲)及文員梁思婷(26歲)。
他們被控當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參與暴動。當中梁耀文、何高僑、林姓學生、張鳳嬌、岑姓男學生、余姓女學生及梁思婷另被控非法集結時蒙面。蘇朗豪另被控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指,各被告被截停時均身穿深色衣物及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等。
案件編號:DCCC1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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