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性質社工註冊局成員或需宣誓 參選人:是否所有法定組織都屬於公職人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發表網誌,交代勞福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指社工註冊局行使來自法例的「公權」,因此行使這項「公權」的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而《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政府可能會修例,確立有關註冊局成員需要宣誓。參與註冊局改選的開明派團隊認為,有很多組織都與法定條例相關,「係咪所有法定組織都係公職人員呢?呢個都唔係搞得好清楚。」
羅致光指,不少人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有誤解,以為條例訂立的目的是保障社工權益,視註冊局與「工會」無異,其實《條例》是透過立法,由社會授權依法成立的註冊局,進行社工資歷認可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及受助者的權益,換言之,註冊局行使的是一種來自法例的「公權」,因此行使這項「公權」的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羅指,政府正就法定機構中公職人員宣誓的工作進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訂法例,確立註冊局成員需要作出宣誓的要求。
社工註冊局下月改選8個民選席位,理大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高級講師伍銳明、前學民思潮成員黎汶洛等開明派社工,組成7人團隊參選。其中爭取連任的伍銳明指,對於政府此說法存疑,認為有很多組織都與法定條例相關,「係咪所有組織都係公職人員呢?呢個都唔係搞得好清楚,如果係嘅話,應該喺最初團體成立時已講明,但似乎訊息唔係咁清晰準確,值得斟酌。」
伍銳明指,社工註冊局負責處理其專業範圍的事務,與公務員不同,即使政府認為屬公職人員,也是很不同的身份,認為作為此類專業團體的成員,沒需要宣誓,「因為始終係處理專業嘅事項,唔係同政府方面有特別嘅瓜葛。」
伍銳明希望政府在提出修訂前,應諮詢社工註冊局及社福界持分者,在互相尊重及協商下再考慮有關修訂,他與其餘團隊成員會在了解修例詳情後,才決定是否宣誓。
另一名參選人張潤衡指,社工如果要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可能會與社工職能有衝突,舉例指如果需要協助服務受助對象,向政府示威抗議,甚至控告政府,「咁呢啲我係咪違反咗宣誓呢?但香港法律係容許我哋咁做。」張潤衡指,如果宣誓後,未能履行社工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的價值觀,即使成功當選,亦可能會辭任。
社工註冊局是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於1998年成立,財政獨立,其權限受《條例》規管。註冊局職能包括,處理有關註冊事宜、制訂註冊為社工的資格標準、處理社工違紀行為事宜等。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當中8人由社工選出、6人由特首委任,另1人為社署署長或其代表,每屆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所有註冊局成員不會因職務而獲付酬金,均以義務形式服務註冊局。
就公職人員宣誓,政府一直未有明確定義公職人員的範圍。特首林鄭月娥今年9月曾表示下一階段將要求其他公職人員宣誓,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同月曾於一個立法會委員會上指,政府正統籌其他公職人員在有關方面的事宜,包括資助機構人員、申請政府基金的企業是否需宣誓。
若按此做法,是否公營和法定機構均屬公職人員,須參與宣誓?眾新聞向部分公營和法定機構查詢,其機構人員是否屬於「公職人員」,以及若機構人員需要宣誓,機構的回應為何。
其中申訴專員公署及平機會均指,其機構是法定機構,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指的「公職人員」,而其僱員並非「公務員」。申訴專員公署表示會留意發展,並按法例行事;平機會指假如政府要求人員需要宣誓,將會遵守有關規定;立法會秘書處回覆指,待政府公布相關安排後,秘書處再作跟進;監警會則表示會配合政府的決定和安排。
醫管局指,有關該法例的適用性和規管對象由政府決定,醫管局會遵守有關法例並配合。醫管局主席范鴻齡今年5月曾表示,相信醫管局的管理層需要宣誓,但其餘大部分員工的工作以醫療決策為主,與管理無關,認為未必需要每名員工都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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