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練錦鴻今裁判指,從被告的姿態可見,被告是有目的地向警方扔物,而且他逃走時忘向示威者揮手示意,顯示他與其他人之間有一定……

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警方首次進入商場執法。殯儀業石廠工人稱因不滿回家受阻,將水樽擲到地上洩憤,被控暴動罪,案件早前審結。法官練錦鴻今裁判指,從被告的姿態可見,被告是有目的地向警方擲物,而且他逃走時不忘向示威者揮手示意,顯示他與其他人有一定默契,不是孤狼式襲擊。他指被告與示威者的共同目的,是阻礙警方執法及傷害警方,若水樽不幸傷及警方,傷害可極嚴重;考慮到案情、案例及被告的背景,判他入獄2年4個月。

被告賴俊樂(29歲)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揮手反映跟示威者有默契 非孤狼式襲擊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他當日以「街坊裝」出現,沒有戴口罩掩飾身份,逗留時間不過一分鐘多;而被告投擲的是水樽,不是汽油彈或任何腐蝕性物品。求情透露,被告中三輟學後,輾轉從事不同行業,目前是位殯儀業石廠工人。他在行內打滾了十多年,名聲良好,深得僱主支持。

練官裁決時指,根據庭上證供及呈堂錄像,事發時逾百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聚集,警方進入商場執法,卻遭示威者投擲雜物襲擊。 

有影像拍攝到,當警方推進時,一名穿間條上衣、白色褲及拖鞋,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由示威群眾中衝到前方,擲出一個水樽。而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是片中男子,當天因回家時被阻,故將水樽擲到地上洩憤,又稱:「我有去沙田,但我冇做犯法嘢。」

惟練官稱反覆觀看片段,認為從被告的姿態可見,被告是有目的地向警方扔物,而非擲到地上。他扔物後馬上掉頭走,但不忘揮手示意,顯示他與其他示威者之間有一定默契,事件不是孤狼式襲擊。

辯方:警沒展示藍旗 官:只是決策非法律規定

練官認為,被告與示威者的共同目的,是阻礙警方執法及傷害警方,而客觀事實是他親手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告不但有參與暴動,而且是基本參與者。他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安寧,並令人合理地害怕財產會被破壞。

辯方審訊時,爭議當時警方沒有展示藍旗或發出警告。但練官認為,當時正常人都會目睹現場有暴力事件發生,展示旗幟只是警方執法的決策,不是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不會因警方沒有作出警告而免去刑責。

練官慨嘆,表面上,2019年的社會事件是因反修例而起,但當中隱含政治、經濟及國家之間的角力,而示威者的共通點是對政府不滿,並轉而遷怒於執法者身上,抗拒維持法紀的警員。

2019年引以為傲的和平遊行演變成「不對等內戰」

他在判刑時續指,在2019年,香港人引以為傲的和平遊行演變成「不對等內戰」。市民不滿社會不公平現象,加上不負責任的學者、政客、商家及國際勢力推波助瀾下,引發一場大風暴。而本案發生在示威開始之時,當時尚未出現大規模破壞及武器,亦未有人使用在2019年10月後常見的汽油彈,法庭不會以示威後來的發展懲罰被告。

練官認為,被告未必是在詳細計劃下參與這場暴動,不排除他恰巧經過並受現場氣氛感染,加上剛好有人將水樽傳給他,因而犯案。惟練官批評,被告的行為「自大自私」,他以為現場人數眾多,被捕的機會較小,便向警方施以暴力,若水樽不幸傷及警方,傷害可極及嚴重,惟幸當時示威的規模未算極大。他指考慮案情及案例,以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減刑2個月。

案件編號:DCCC 5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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