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陪審團審訊一般假定陪審員有一定英語水平聽審,但在一宗2016年販毒案中,法官批准部份陪審員戴耳機聽中文即時傳譯。被判……

本港陪審團審訊一般假定陪審員有一定英語水平,但2016年一宗以英文審訊的販毒案中,法官批准部分陪審員戴耳機聽中文即時傳譯,成為上訴終審法院的理據。終院今(23日)審理因販毒罪成被判監26年的的士司機上訴,被告質疑,陪審團跟原審法官以不同語言審案的做法偏離常規,法官亦未能確保陪審團聽得明整個審訊過程,加上缺乏傳譯紀錄及即時傳譯有風險出錯下,違反司法公開的原則。律政司反駁,法官可透過傳譯員同時「使用」另一種法定語言,即使戴耳機聽傳譯都應視為公開審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律政司說法言過其實,即場揮手指向犯人欄及環視庭內公眾問:「我們在使用中文審訊嗎?」

港大法律學院講師張達明代表已經還押七年的被告。林勵攝

事發距今7年 若上訴得直律政司表明申重審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押後頒布裁決,控方表明若被告上訴得直,會申請將案件重審。代表的士司機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理解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發生在2014年12月,現年68歲的被告亦已還柙七年,反對重審。

案件源於2014年12月,報稱的士司機的陳漢榮被警方截停及發現袋中有毒品被捕,他其後被落案控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涉及當時市值過百萬元的1公斤可卡因。案件在2016年6月6日至23日由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貝珊(Clare-Marie Beeson)主理,以英文作為審訊語言。

引發今次上訴爭議,是審訊將近尾聲、輪到控辯雙方陳詞及法官引導陪審團之前,陪審團向法官遞紙申請中文傳譯。首席陪審員在便條中解釋,由於涉及被告的人身自由,故申請傳譯以確保無誤解陳詞內容。

無紀錄傳譯內容

在控辯雙方律師不反對下,法官貝珊批准陪審員可自行選擇戴耳機,聽取中文即時傳譯。雖然陪審員小休後改口說毋須傳譯,有陪審員仍戴上耳機以中文傳譯聽取結案陳詞及法官引導,具體涉及的陪審員數目則無正式紀錄,傳譯內容亦無紀錄。在法官橫跨兩日、共約120分鐘的引導發言中,法官兩度問陪審團能否聽到她的說法,其中一次應翻譯要求關上擴音器,首席陪審員兩次回應說是(Yes)。被告其後被陪審團以六比一裁定罪名成立,其後被入獄26年。

被告曾向上訴庭上訴,質疑部份陪審員獲准毋須聽取英文審訊內容是偏離常規,有違公平審訊原則,同時即時傳譯可能誤譯。不過,上訴庭駁回申請,認為法例無限制提供傳譯給陪審員,而涉案高級傳譯主任有25年經驗,無法證明實際誤譯的風險。

控辯雙方在終審法院的爭拗,主要圍繞審訊時傳譯處理及法律地位,不時觸及法庭如何處理雙語審訊。目前《法定語文條例》第5條列明,法官、裁判官、與訟人、其法律代表可在法律程序中兼用兩種法定語言或其中一種。

被告:陪審員與法官應以同一種語言審訊

代表被告的張達明不質疑法官酌情權選用法定語言,但說本案關鍵是陪審員可否不用審訊語言聽審,認為法定語文討論是轉移視線(red herrings)。他強調,選定了審訊語言後,陪審員與法官應以同一種語言審訊。「如果以英語審訊,有陪審員沒用審訊語言聽審,則是偏離常規」。

常任法官霍兆剛問及,部分陪審員以廣東話聽審傳譯不是更好?張達明說本地陪審員可能聽得懂廣東話及英文,但說所謂聽得明白是程度問題,尤其面對審訊時可能複雜的法律語言,原審法官有責任持續確保陪審員聽得明,不能假設陪審員戴上耳機就聽得明白。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則說,辯方當時的代表律師也沒有反對提供即時傳譯,原審法官也問陪審員聽英文有無困難,認為法官已盡己任。常任法官林文瀚隨即質疑雖然法官有詢問,但陪審員的確有用即時傳譯。黎嘉誼回應說,陪審員對廣東話更有信心,不等於英文不達標。

張舉能質疑律政司說法言過其實

黎嘉誼續說,根據《法定語文條例》,法官准兼用中英文兩種法定語言,故法官批准傳譯也等同《條例》下「用」(use)中英文。首席法官張舉能隨即質疑說法,指如果英語審訊法官可透過即時傳譯員「使用」中文,是言過其實(stretching the facts too far),反問「我們現在有耳機、有傳譯,是否正用中文(審訊)?」黎嘉誼堅持根據指引是。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右)

律政司:若翻譯不一致陪審員可聽出錯處 張舉能:怎可能

至於誤譯風險,控方強調上訴庭已接納案中的高級傳譯主任有25年經驗,而不論陪審員聽英文或廣東話,若不一致都可聽出錯處,最終並無質疑即時傳譯內容。張舉能再次質疑,如果陪審員只聽一種語文,怎可能知道另一邊在講什麼?

黎嘉誼同意,如果法庭另就即時傳譯內容錄音或錄影,會是較佳的做法,但強調目前法例並無類似要求。他又說,原審時辯方並無提出類似要求,認為做法並無不公。張舉能再次質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要求法庭將審訊紀錄存檔,為什麼只將英文審訊內容存檔,中文則不用?黎堅持在存檔角度,只需要一種語言的內容就夠。

霍官及林官則問及,如果審訊不即時傳譯,而是等法官講完再翻譯,是否又可接受?張達明說雖然做法回應了公開審訊的顧慮,但應該先用審訊語言著手解決問題,例如是否法官講得太快、有需要時重複內容等;如果真的聽不明白的話,才用傳譯輔助,但強調這不應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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