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Tesla Model S男車主打算轉職Uber司機,向政府申請豪華房車私家出租服務許可證。運輸署以未能證明其服務是……

兩名Tesla Model S男車主打算轉職Uber司機,向政府申請豪華房車私家出租服務的許可證。運輸署以未能證明其服務是「有合理理由需要」,拒批許可證。二人向交通審裁處上訴不果,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審裁處錯誤詮釋「合理需要」,令任何Uber車都無可能取得許可證,違背政府政策,無理限制使用私有財產。

再有涉及Uber的法律爭議被提交法院審理。

2018年申許可證 正值法院審理非法載客取酬案

兩名申請人姓名譯音為陳海濤(44歲)和言偉豪(34歲),前者從事餐飲業,後者任職私人司機。入稟狀指兩人早於2018年3月,向政府申請豪華房車點對點服務的「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絕後提出覆核和上訴,拖延兩年半才完成,故至今才申請司法覆核。

本案並非首宗涉及Uber的法律爭議,申請人2018年申請許可證時,正值多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爭議法例是否規管Uber之類電子召車服務,去年終審法院裁定受規管。本案的爭議範圍不及該案廣泛,集中在許可證審批標準問題。入稟狀指,審裁處承認如果申請人的法律觀點成立,則許可證應可獲批。

主打高檔市場 被要求證明有獨特需求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3)(b)條規定,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入稟狀表示,申請人提交了資料說明Uber服務有大量需求,解釋了的士不適合高檔市場,申請人的服務比公共交通更能滿足長者、行動不便人士和偏遠地區居民需要。

據入稟狀指,交通審裁處認為申請人只是說明Uber程式有需求,未能證明他們的個別服務有合理需要。申請人質疑,這形同刪走條文中「類型」一詞,變成個別車輛的服務有獨特需求才符合資格;正確應按服務類型考慮,否則新申請者根本無法拿出證據,以示其特定服務有需求。

申請人亦指,本案牽涉《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使用權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審裁處解讀法例的方法不合理地限制權利,而詮釋法律的原則應是傾向較少限制權利。

引政府稱不禁止電召車服務

入稟狀引述審裁處認為,如果按服務類型考慮,則任何人只要使用有需求的電召車程式,例如Uber,便可獲批許可證,使審批制度變成先到先得,違背嚴格規管交通的宗旨。申請人反駁,他們申請的是豪華房車服務,車輛應課稅值分別達80萬和77萬元,很少Uber車有同等規格。至於嚴格規管,只是指確保服務質素和運作安全,不是要較狹窄地詮釋法律。

申請人續指,審裁處忽略了他們車輛的優點,例如比較環保,可調校高低方便行動不便人士,有空間存放輪椅或大型運動用品等等。申請人認為,審裁處為了避免所有Uber車一律符合資格,結果將法例演繹成沒有Uber車能滿足條件,違反了政府表明不禁止電召車服務、接受許可證申請的政策。

案件編號:HCAL15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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