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2 月 1 日港九區有多個遊行及集會,入夜後旺角等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後 4名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

前年12月1日港九多區有遊行集會,入夜後旺角等地爆發激烈衝突,多人被捕。事後4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法庭傳召首名證人出庭作供時,主控稱第一證人女高級督察因「攞咗假」、「 book咗船期去旅行」而未有到庭,裁判官崔美霞炮轟:「案件開審喇,佢就繼續放假!可以咁㗎咩?」

因本案第一證人高級督察鄭婉文放假,法庭先傳召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李譽輝作供。眾新聞記者攝。

被告地盤工人陳昭宇(29歲)、李國瑋(19歲)、工程師廖煒健(25歲)及鄭穎姿(21歲),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在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鄭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於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鐳射筆。 

控辯雙方早上花時間商討證人數量及同意案情,及辯方反對控方將數日前才提供的新聞片段呈堂等事項。崔官指希望可以推進案件,先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讓證人及法庭一同看影片,才決定是否接納呈堂。此時主控大律師許偉進才稱,控方第一證人「鄭幫辦」未能來到法庭。

據悉,該「鄭幫辦」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女高級督察鄭婉文。

官:案件開審,你就繼續放假

崔官驚訝道:「依家已經12點15分,我哋討論咗咁耐,依家先同我講佢嚟唔到?」主控稱證人「攞咗假」。崔官反問:「可以咁㗎咩?」

崔官問案件主管在哪裏,一名坐在案件主管位置的女子回應稱,本案主管因剛做完手術,「我係代替嘅」。該女子解釋,通知證人作供日期時,「鄭幫辦」已經「book咗船期去旅行」,而鄭明日會回來。

崔官連珠炮發炮轟主控,「我都係唔明白,證人去咗遊船河?案件開審喇,你就繼續放假!如果個證人係排(證人列表)後面,我都唔會過問,主控係你排佢第一,佢今日就唔嚟,可以咁㗎咩?」

證人次序由控方安排

主控低聲說:「我都冇咩可以講,咁樣當然唔理想。」崔官繼續不滿謂:「做完成朝,個證人仲喺度遊緊船河!」「今日係審訊第一日,應該係傳召證人,唔係去遊船河!主控你有conduct of the case㗎,個證人次序係控方定嘅,你要嘅證人就要喺度!」

崔官稱不欲再浪費法庭時間,希望同類事件不會再發生,「半日都未傳到證人,真係好難接受」,最終先傳召第二證人,即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李譽輝作供。

被告們離開時由親友以遮陣掩護離開。眾新聞記者攝。

李供稱,案發當晚約11時半接報到旺角彌敦道及豉油街一帶掃蕩,李與隊員當時從砵蘭街前往豉油街,其他梯隊成員則由彌敦道前進,將示威者困在豉油街。約有30至40人被包圍,第二被告與人群一同被截停。

警員包圍豉油街人群 第二被告無法出示身份證

李稱截查第二被告時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但他稱無法出示,李向他快速搜身後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只在背囊搜出一些衣物及一個白色面具。李再查問他為何出現在非法集結場地,第二被告沒有回應。李在凌晨時份以非法集結及無法出示身份證兩罪拘捕被告,帶對方上警車返回長沙灣警署。李稱其後除了面具外再搜出3個口罩,「係一啲蒙面嘅工具」。

李一度供稱,截停被告後查問他為何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但被告當時「冇講嘢」。盤問下,李改口稱當時被告是向他說出「無嘢講」。辯方質疑「今朝你講被告無出聲?邊個先啱呀」 ,此項亦沒有在供詞內記下。李則稱因他沒有警誡被告,故沒有寫低。李再說第二被告「有講嘢,之後無出聲」。

李在盤問下稱,被告於凌晨兩點要求致電給家人取身份證,其家人則於2時05分帶同被告的護照到達警署。

辯方指警員最初沒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11時40分,第二被告與女友被李截查,李當時只以沒有出示身份證一罪拘捕他,並沒有懷疑他非法集結。其女友因有帶身份證故沒有被捕。

辯方續指,李在警署向被告稱「(如果)你提供到身份證,你就可以走㗎喇」,其後被告應李的要求致電父親,父親透過Whatsapp傳送被告護照相片,李觀看後說:「唔得喎,你叫你爸爸帶嚟差館,Whatsapp 唔得。」其後被告再次致電父親。辯方呈上Whatsapp 對話截圖,顯示其父親於凌晨1時18分傳送護照相片。李稱:「不同意,我無見過。」

辯方稱,被告早於凌晨2點前已要求打電話,先後兩度致電父親,而李則在被告提供證件後,才突然提出拘捕他非法集結。李否認,強調被告只一次要求致電家人。

21歲女子認非法集結 管有鐳射筆獲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明續審,將會傳召本應今日出庭的高級督察鄭婉文作供。崔官散庭前向主控稱:「佢出庭㗎啦,吓嘛?控方請確保佢聽日出庭。」

另外,本案第四被告鄭穎姿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控方對她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不提證供起訴。崔官批准她繼續保釋,12月8日求情及判刑。案情指當晚山東街及彌敦道有約百人集結叫囂,向警方防線射鐳射光。其後警方包圍豉油街人群,截查第四被告搜出一支鐳射筆。她當場被捕,今年5月29日再次被拘捕並落案檢控。

案件編號:KCCC 157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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