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去年因諷刺警隊被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出司法覆核,高院今頒下判詞。法官周家明認同……

現已停播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去年諷刺警隊,遭到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其中一集包括侮辱警隊等三項投訴成立,向港台發警告。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通訊局錯誤應用守則,忽略《頭條》諷刺時弊的性質,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今頒下判詞,維持辱警投訴成立的裁定,但認為節目有欠持平和資料不準確的部份裁定不妥。獲判部份勝訴的港台工會與記協表示尊重裁決,認為還港台製作團隊一些公道,遺憾現時已沒有了《頭條新聞》。

《頭條新聞》現已停播。(資料圖片)

《頭條》非傳統個人意見節目 仍須遵守電視守則

記協與港台工會的理據指,《頭條新聞》是諷刺時弊節目,與個人意見節目有基礎上的分別;該節目不是讓主持發表個人意見,而旨在娛樂、引起他人批判及思考。惟通訊局認為,應考慮負責製作節目內容的港台員工,有否將其針對政治及社會議題的主觀意見帶入節目;從2001年12月至2020年4月,港台幾乎將所有《頭條新聞》集數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

法官周家明認為,《頭條新聞》不是傳統的個人意見節目,而是透過諷刺及誇張方式表達節目製作人對時政議題的己見,通訊局指《頭條新聞》屬於「個人意見節目」並無不妥。因此,即使節目以諷刺性質為主,亦須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下稱《守則》)有關個人意見節目的規定。

警察可歸類「社會地位」 辱警裁定非不合理

對於侮辱警員的指控,記協與港台工會指,若通訊局錯誤將警方歸類為被歧視的「社會地位」,或違反公職人員不應免受批評的原則。周官認為警務人員可被歸類為「社會地位」,同時表明公職人員應對批評持開放態度,強調《守則》沒有禁止大眾批評。

周官另不接納記協及港台工會方指,節目對警方地位的批評是源於其行為。周官指,節目中王喜身穿警察制服、雙手及頸部包著垃圾膠袋在垃圾桶中冒出,此部分明顯與警方職務或公眾對警察專業的不滿無關,反而只是單純批判警察的身份。

王喜在節目中身穿警察服裝從垃圾桶冒出,被指辱警。(資料圖片)

周官認為,即使節目能用諷刺形式表達,公職人員亦理應接受不同批評,也不代表用煽動仇恨、散播恐懼或侮辱等方式諷刺公職人員是理所當然。局方有權裁定是次被投訴的節目內容構成侮辱警員,裁定並非不合理。

「驚方訊息」關於警方取消巡邏內容失實

除接納辱警裁定外,周官認為港台在「驚方訊息」環節中指「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空氣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此為內容失實,因當時警方只在某些地區取消徒步巡邏,惟港台未有指出。

未能證「無品芝麻官」資料不真確

不過,另一項失實裁定則不妥當。通訊局指港台在節目「無品芝麻官」環節中,「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的內容,暗示警察有多餘口罩存貨,但港台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內容真實無誤,反映其缺乏證據基礎。

惟周官認為,即使港台所引用的證據不足以支持節目內容,也不等於該些證據是失實,局方的推論並不合理。同時,通訊局亦未有足夠事實證據證明內容失實,判詞表明為免產生任何疑惑,法庭對此部份內容的真確性不作評論。

港台曾邀警方回應不果 惟被通訊局忽略

通訊局另批評,即使《頭條新聞》作為諷刺時弊節目,立場傾向比個人意見節目較為明顯,仍須反映不同觀點,惟節目批判警方應對疫情不力的同時,並沒充分地呈現其他觀點。

周官認為,《頭條新聞》曾兩次邀請警方回應有關節目內容,警方卻拒絕及忽視邀請。這是局方裁決港台是否違規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但局方沒有考慮,便認定港台沒有呈現事件的不同角度,實屬不合理。法庭據此已可裁定局方批評站不住腳,毋需考慮記協與港台工會的其他理據,包括諷刺類節目呈現的觀點需否平衡、港台是否一直只呈現警方負面形象等等。

「節目」及「機構」不享法定言論自由

記協與港台工會另指, 港台作為公營機構及公共廣播機構,具有雙重角色,理應享有表達及言論自由,否則無法向公眾提供一個無畏地討論政府政策的平台,通訊局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保障表達及言論自由的條文。惟周官指出,言論自由條文僅適用於香港居民或是個人,港台作為一家公營機構、《頭條》作為一個節目,並不享有法定權利。通訊局的決定只針對港台,而非製作人員或港台員工。

周官下令撤銷不妥的通訊局裁定;鑑於《頭條新聞》已停播,亦沒跡象會復播,故不會發還局方重新考慮,局方可自行決定是否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 1685/2020

法官周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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