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因獄中打電話受限提司法覆核 高院判敗訴 社協:在囚人士權利跟不上現代科技
曾成功爭取在囚人士投票權的「監獄常客」蔡全新,2016年服刑期間兩度被拒致電外界,因而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提請司法覆核,爭取在囚人士以電話通訊的權利。案件審結3年,高等法院法官黄國瑛今(26日)判覆核敗訴,指在囚人士的自由必然受限,不能像自由的人般享有全面通訊權,而懲教署所設限制平衡了在囚人士懲罰及更生等需要,限制合乎比例。
目前在囚人士與外界聯繫的方式,包括親友每月兩次、每次30分鐘的探訪,經懲教人員審核的書信來往,以及有條件的電話通訊。根據懲教署《工作守則》,在囚人士若連續兩個月未獲親友探訪,可致電一通海外電話;其餘在囚人士若有特殊或緊急需要,亦可向懲教人員提出電話通話申請,由懲教人員考慮是否批准。
申請人蔡全新於2015年因搶劫罪被判入獄52個月,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五度申請電話通訊,當中兩次自稱長達兩個月未獲探訪,且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久未回信,故此要求致電蔡,以索取資料及投訴赤柱監獄職員,但不獲批准。申請人於是入稟高院,就在囚人士電話通訊權利提司法覆核。
申請人共提出4個理據,包括:
⚫️ 懲教署《工作守則》侵害在囚人士的通訊自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 《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沒有限制在囚人士使用電話通訊,懲教署《工作守則》越權;
⚫️ 署方沒有賦予在囚人士申述和公平聆訊的權利;
⚫️ 只容許在囚人士致電海外親友,歧視沒有海外親屬的在囚人士。
官:署方並無完全禁止在囚人士的通訊自由
黃官在判詞中反駁指,懲教人員依從工作守則設立的電話通訊限制,是為了平衡在囚人士懲罰及更生等的需要,即使相關限制涉及《基本法》第30條及《人權法》第14條的通訊自由,做法亦合乎比例。
黃官重申,署方並無完全禁止在囚人士的通訊自由,而是就此訂下清晰限制,而且在囚人士的自由必然受到限制,不能像自由的人般享有全面通訊權利。
懲教署有其管理及維持秩序的專業判斷
申請人曾提出,外國已有不少地方容許在囚人士以電話與外界通訊,惟黃官認為懲教署自有其管理及維持秩序的專業判斷。
判詞又指,根據證供,當一名在囚人士提出電話通訊申請後,初級懲教人員會與其會面,以核實他的理據;若初級懲教人員不建議批准,則會再安排一名高級懲教人員與他進一步會面。申請人稱署方沒有賦予申述權利,說法不符事實。
至於申請人認為署方工作守則涉及歧視,黃官認為沒有本地親戚及有本地親戚的在囚人士面對不同情況,不能類比。
蔡耀昌:港欲推智慧監獄 但在囚人士權利跟不上現代科技
社協幹事蔡耀昌庭外坦言判決令人失望,社協會與申請人商討,研究判詞後再考慮是否上訴。他指現時電話通訊已十分方便和快捷,難以想像在經濟發達及文明的香港,在囚人士欲致電親友卻遭諸多限制,認為裁決未有全面考慮在囚人士的困難及應有權利。
他慨嘆,香港正欲推行智慧監獄,但在囚人士對外聯繫卻跟不上現代科技。
案件編號:HCAL1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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