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涉阻差案結案陳詞 辯方:被告遭警叫「肥婆」 不信是正當執勤
43歲孕婦今年1月在土瓜灣街頭遭多名警員截查拘捕,其間孕婦一度坐地,三日後大量出血早產,兒子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孕婦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拒交身分證及「行埋一邊」,又拒絕表明孕婦身分,行為構成阻差。辯方反駁指,有警員曾稱呼被告為「肥婆」,被告未必真誠相信對方在正當執勤。案件12月24日裁決。
被告劉笑芬(43歲)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於今年1月20日,在九龍紅磡永耀街13A外阻礙警署警長劉芷芬、警長黎錦耀及警員廖逸山。
針對被告構成阻差的行為,控方表明主要依賴三點。控方指,被告沒有交出身分證予警方檢查,即使被警員兩度口頭警告,仍然表示「你要拉咪拉囉」。而被告所站位置亦阻礙他人,又拒按警方要求「行埋一邊」。
控方亦指,被告拒絕透露其姓名,亦拒透露自己是否懷孕,令警方執法有難度,也屬阻差辦公。
官問懷孕如何影響執法 控方指警可召救護車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問控方,會否有證供説明被告有身孕如何影響警方執法。控方答指,有警員曾問被告是「肥抑或有身孕」,但她拒絕回答,若然被告即時表明有身孕,警方可考慮被告安全,安排救護車到場。
控方又指,被告在被捕後才交出身分證,又突然表示不適,坐在地上,其間「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引來街坊圍觀叫囂。控方邀請法庭依賴這些案情為客觀佐證,證明被告持續阻差。
辯方舉例反駁:若不披露患癌也是阻差?
辯方陳詞時質疑謂:「究竟警方有冇權要求佢行埋一邊呢?被告又可否合理地拒絕?」辯方指,被告不披露有身孕,並不構成阻差,「如果我有癌症冇披露,都會構成阻差?」辯方又強調,本案不爭議被告事後住院多日,證明她絕非故作不適,阻礙警員執勤。
辯方指從片段可見,被告根本沒有「手舞足蹈」,情緒激動亦不一定代表是阻差,又質疑若然指控屬實,「點解最後咁平靜攞身分證?」
被告早前聆訊時供稱,涉案警長黎錦耀曾罵她「死肥婆」。辯方今指出,有控方街坊證人亦曾聽見有男警叫被告作「肥婆」,故此被告未必真誠相信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KCCC 17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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