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政司司長9月向法院提請將壹傳媒清盤,法院預計於12月15日進行審理。台灣多個團體及學者25日指出,法院指定的臨時清……

香港財政司司長9月向法院提請將壹傳媒清盤,法院預計於12月15日進行審理。台灣多個團體及學者25日指出,法院指定的臨時清盤人發函要求台灣《蘋果日報》點交所有資產,擔心台灣《蘋果》與《壹週刊》歷年採訪紀錄及檔案可能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也讓國安法效力有「插足台灣」的疑慮。出席的無國界記者代表呼籲台灣政府應阻止資料移交香港;學者及民間團體也呼籲,蔡英文政府及主管個資保護的文化部責無旁貸,應立即發布行政命令,否則恐將引發人權與國安危機。

經濟民主連合呼籲台灣政府應正視壹傳媒遭清盤恐引發的人權與國安危機。經民連提供

經濟民主連合長期關注中、港議題,昨(26日)邀集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理事李志德及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於香港法院指派臨時清盤人發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並遵從其指示,表達高度疑慮。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據掌握資訊,香港法院在10月15日指定安永會計事務所兩位會計師清盤後,竟發函給台灣《蘋果》分公司在內公司,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並聽從其指示;雖清盤並未特別指定所有資產包括範圍,但解釋上所有資產也包括各種資訊、資料儲存等,引起非常大的疑慮。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認為,台灣政府責無旁貸,首先,要求文化部應依個資法,限制台灣蘋果日報及壹週刊交付個人資料予香港清盤人;其次,在台灣法院許可之前,內政部不應准許壹傳媒清盤人入境執行職務;最後,在台灣法院許可之前,內政部不應准許壹傳媒清盤人入境執行職務。

出席的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說,台灣尊重新聞自由,有道德責任捍衛台灣蘋果自由,香港《蘋果》被凍結是違法,新聞自由保障寫在憲法,任何違反新聞自由應被視為違憲,全球民主國家應一起對抗不符普世價值的國安法。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說,港府希望把香港國安法效力管轄範圍延伸到台灣。經民連提供

台灣《蘋果》、《壹週刊》20年所有檔案個資淪為國安及人權危機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說,香港《蘋果》事件發生至今,台灣政府卻只當作單純商業糾紛,事實並不只如此,《蘋果》被港府解散,其中理由被認為違反港版國安法;兩周前,壹傳媒執行長張劍虹要求保釋,法院拒絕理由是張仍擔任台灣分公司董事,台灣《蘋果》仍然繼續發布對港府及警察不實指控,仍有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因此拒絕保釋。

邱文聰說,可清楚看到,台灣《蘋果》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犯罪工具;他認為,清盤有兩種意義,對犯罪工具的沒收,再者,港府希望把香港國安法效力管轄範圍延伸到台灣。

邱文聰認為,台灣政府不應只當成單純民事案件,而是應該正確勇敢站出來,「這是不義之法,沒有執行、承認效力的可能」,台灣行政部門仍可採取相對應的立場。

邱文聰說,台灣《蘋果》內部有很多採訪資料及個資,在當前情況下,希望台灣政府透過相關法律作出防範,雖無出版法,文化部仍可依據《個資保護法》規定,當個資無法在正常人權國家獲得保護,應依據第21規定,禁止境外傳輸。

他也呼籲,台灣《蘋果》應將經營資料及採訪資料,馬上由資安人員協助放到安全地方,避免香港可輕易取得拿走;萬一真的被拿走,應避免遭用來扭曲、修改作為不當使用,因此,現行內容應有確保機制,將所有資料尋找可信託對象信託,例如進行信賴區塊鍊方式,避免遭更改。

台灣記協常務委員李志德說,台灣《壹週刊》在2001年就成立,是一個橫跨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三任總統的年代,若採訪資料被拿走,包括不具名評論者的真實身分、撰寫敏感素材的不署名記者資料、記者編輯個資、內部郵件包括爆料者資料,都將完全被中共掌握,人數多到數不清。

李志德說,按照國安法可追究外國人在境外的行為,想像其場景,若不小心搭上國泰航空,若入境香港,國安處可能拿著證件說你接受過訪問、說過什麼法,風險大到無法預計,政府應正視其風險,作出回應。

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呼籲台灣政府,應阻止台灣《蘋果》交出資料。經民連提供

無國界記者組織東亞辦事處執行長艾瑋昂也表示,黎智英是去年無國界記者組織得主,香港政府不僅迫害香港新聞自由,還想把手伸進台灣,完全無法接受,這不只是法律議題,對新聞自由與人權產生迫害,台灣政府應正視其嚴重後果,採取措施盡其可能避免資料送到港府手上,保護台灣《蘋果》員工。

他呼籲,《蘋果》管理階層堅守立場,維持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在香港劇烈惡化,台灣應該站在一起,守住新聞自由。

台灣《蘋果》是孫公司的增生公司 無確定裁判 香港法院效力不及台灣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經民連調查發現:台灣蘋果日報的經營主體「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是香港壹傳媒公司的第三層轉投資公司,也就是壹傳媒公司透過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子、孫公司,間接投資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再於台灣設立分公司。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說,台灣《蘋果》不是壹傳媒直接子公司,中間還隔了三層,所以就算是香港臨時清盤人,站在香港法院指定清算人立場,可以清算的是壹傳媒這家公司權力,取代董事會,擁有第一層子公司的股東權,但台蘋是第三層孫公司的增生公司,而且還未拿到確定裁判,還無法依《港澳條例》適用第42條的條件。

賴中強說,依法主張第一層子公司的權益,不包括要求提供新聞資料,任何文明國家的清算程序都不應有此程序,清算程序只需把可賣資產賣一賣,若牽涉清算人要接觸新聞資料,完全超出清算目的,作為清算人,完全不需做這些事。

違背善良公序良俗 台灣法院有權否定香港法院判決

賴中強說,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若有違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不認其效力;若依此來看,香港法院針對壹傳媒的審判是出於打壓新聞自由,明顯違背台灣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因此,為維護新聞自由,在台灣法院審查香港法院裁判並許可其強制執行之前,台灣《蘋果》的主管及員工有權不交付任何資料予香港清盤人。

賴中強說,根據台灣《強制執行法》4之2條規定,強制執行者需要取得法院許可,若大家默不吭聲,乖乖將資料交過去,法院就無介入空間,若清盤人要申請強制執行,要先把香港裁判在台灣法院取得許可,可審查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另一個是國家權力,清算人入境審查時,根據何作為香港清算人,有無符合公序良俗。

賴中強認為,台灣《蘋果》要抵抗,才有法院強制執行的空間。台灣蘋果日報目前立場?中央研院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說,了解台灣《蘋果》員工目前面臨相當壓力,一舉一動可能構成在香港夥伴深陷牢獄無法保釋的理由,可以理解台灣《蘋果》處境,無法公開發表意見,也希望台灣《蘋果》作為媒體人身分,信守對媒體新聞自由的初衷,堅守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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