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中年漢涉於太古城刀傷夫婦及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犯案時患「病態酒精醺醉病」,控方……

前年11月中年漢涉於太古城刀刺傷一對夫婦和襲擊女子,並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辯方傳召的精神科專家下午繼續在高院作供。對於專家診斷被告犯案時患「病態酒精醺醉病」,控方質疑診斷條件必須包括酒後短時間內出現「爆發性」暴力行為,惟被告喝酒與案發相距逾1小時。專家在盤問下表示沒留意確實相距時間,同意被告若非酒後數分鐘內出現醺醉,診斷便不成立。法官其後指出,辯方「病態醺醉」之說已喪失基礎。

辯方專家指被告陳真案發時處於「病態醺醉」。(資料圖片)

明年世衛疾病分類將「病態醺醉」除名 專家:不代表有症狀者沒有病

在控方盤問下,辯方精神科專家黃以謙自言行醫以來,一直根據世衛於1990年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下稱《ICD-10》)作診斷及撰寫報告。黃回應控方指,即使2019年版本的《ICD-10》中不見「病態酒精醺醉病」亦不奇怪,強調1990年版本的內容至今依然成立,「嗰啲病唔會突然間多咗少咗,(診斷)條件唔會有咩特別轉變⋯我每星期、每一日都係用佢做報告」。

黃翻查資料後,再稱2019年版本《ICD-10》目錄仍列出此病症,但確定將於2022年刊出的《ICD-11》已剔除此病名。法官張慧玲問:「你意思即係個病唔再受承認?」黃回應道:「你可以話唔再承認,但唔可以話有呢啲症狀嘅人冇病。」黃另同意「病態酒精醺醉病」的診斷在醫學上具爭議性,並非所有專家同意此病。

稱沒留意被告喝酒與案發時相距多久 

黃同意世衛於《ICD-10》1990年版本中,列出「病態酒精醺醉病」患者須同時符合數項診斷條件,缺一不可。控方引述《ICD-10》,其中一項診斷條件為酒後短時間內、即一般為數分鐘內出現醺醉,質疑被告陳眞酒後至少1小時後才作出暴力行為,根本不脗合診斷。

黃解釋,他是根據陳眞的臨床評估及觀看案發片段作整體診斷,他另原以為陳眞喝酒與案發相隔少於60分鐘,張官聞言問黃謂:「(《ICD-10》所指)通常係幾分鐘,黃醫生嘅60 分鐘內亦係幾分鐘?」黃再澄清道:「整體概念覺得唔係好耐,睇片都冇睇一個鐘頭,冇留意係幾耐。」張官續問,如果陳眞不符合酒後數分鐘內出現醺醉,是否代表「病態酒精醺醉病」的診斷不成立,黃表示同意。

辯方精神科專家黃以謙

專家指被告踢女子頭部時清醒 惟未必知悉自己所為

黃另指出,「病態酒精醺醉病」以同為精神病的「急性醺醉」作基礎,兩者的病徵及診治方式相同,但成因不同,而「病態酒精醺醉病」亦較罕見。張官追問:「精神病可以係短暫?可以酒醒返就冇?」黃同意。

控方續問,陳眞當時的行為符合《ICD-10》哪一項醺醉表現。黃指出,在案發片段中見陳眞回應他人提問時稱自己「打狗」,後來更沒再作回應,可見其行為不尋常,但不肯定他的意識有否減低。

黃釐清「意識」分為「Consciousness」和「Awareness」,前者指對環境有反應,例如能回應他人提問,後者則是知道自己作出怎樣的回應。黃指陳眞踢女子頭部時,應是有意識(Consciousness)及清醒,「但佢係咪fully aware,意識(Awareness)完全冇受影響,我答唔到你」。至於陳眞其後追著他人咬耳仔,作出「爆發性」的暴力行為,則屬「病態醉酒」。

辯方重提「病態醺醉」 官指「你份報告基礎都冇咗,唔明點解要問」

辯方覆問時繼續就「病態酒精醺醉病」提問,張官隨即阻止,指黃已在盤問表示陳眞不符合「病態」診斷,她反問辯方:「你份報告個基礎都冇咗,我唔明你問返轉頭做乜?唔明點解要問病態!」

案件明天續審。被告否認3項有意圖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分別指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身體受嚴重傷害、有意圖使趙家賢外貌毁損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及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

法官張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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