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中年漢涉於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擔任辯方專家證人的精神科醫生今指被告當日攝取的酒精量,亦不符合「病態酒精……

前年11月中年漢涉於太古城用刀刺傷夫婦和襲擊另一女子,並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擔任辯方專家證人的精神科醫生最初指被告事發時患「病態酒精醺醉症」,昨在接受控方盤問後推翻診斷,後改口指被告患「急性酒精中毒」。醫生繼同意被告飲酒與案發相隔的時間不符「病態酒精醺醉症」診斷後,今再推斷被告當日飲酒量亦不符合該病的診斷。控方指他是在無可奈何之下,作出「急性酒精中毒」的草率判斷,醫生否認。

辯方專家黃以謙醫生。(資料圖片)

精神科專科醫生黃以謙在辯方覆問下,昨日首次指出被告陳眞在案發時表徵脗合「急性酒精中毒」(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又稱「急性酒精醺醉」)。控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今就此作進一步盤問,黃承認推翻原有的「病態酒精醺醉症」(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診斷,是因他撰寫報告時沒有仔細留意案發影片時間,故不知陳眞從飲酒後前往桑拿房與案發時實際相隔超過1小時,而未能達至「病態酒精醺醉症」的診斷條件。不過黃否認其診斷報告草率。

據庭上證供推斷 始知被告攝取酒量多

控方指除了時間外,「病態酒精醺醉症」另一必要的診斷條件,是患者攝取的酒精量對大部分人不足以造成醺醉,而陳眞當晚喝了2至3杯中國白酒及2至3罐啤酒,是否不符合條件。黃同意陳眞「算飲咗相當份量嘅酒精」,但認為濫用酒精人士有可能誇大或謊報喝酒量。

黃指出診症時,會先根據臨床症狀診斷,再對照學術上的診斷條件。黃認為陳眞的「爆發性行為」符合病症,而且陳眞當日心情不俗,按照其習慣只會在晚餐時喝1至2杯酒,故符合病症的喝酒量。不過,黃從庭上得知陳眞酒後與作出暴力行為相隔的時間後,便推斷他應喝了相當份量的酒精。黃另稱:「我係睇完多啲資料後作判斷,但呢份報告好多資料都刪減咗,我在此作供唔可以提返啦。」

形容被告因酒癮「非自願飲酒」

黃確認「急性酒精中毒」由喝酒引起,並要撇除症狀由內在的身體或精神疾病導致。控方問,意思是否病症必然受外在因素導致。黃不同意,並指因被告有酒癮,相信他在案發日不完全是自願飲酒。控方續問:「即係冇人迫佢,但佢唔自願?」黃同意並謂:「因為患酒精依賴嘅人內心有好多掙扎。」

控方質疑黃在報告指陳眞案發時行為不能歸咎「酒精依賴症候群」,與辯方覆問時的指酒精依賴促成陳眞行為的證供不一致;黃回應指酒精依賴是背後的因素 (underlying factor)。惟法官認為兩種說法不能共存,黃最終亦同意陳眞的行為與其原有精神病,即復發性抑鬱症及酒精依賴症候群無關。

「病態酒精醺醉症」的診斷1:

黃:攝取酒精後短時間內出現「爆發性」行為,60分鐘內屬短時間

控方:被告飲酒後落樓與施襲相隔約1.5小時

黃:觀看案發片段後同意非短時間,故不符合診斷

病態酒精醺醉症」的診斷2:

黃:攝取的酒量於一般人而言不足以造成醺醉

控方:被告當晚喝了2至3杯中國白酒及2至3罐啤酒

黃:同意被告「飲咗相當份量嘅酒精」,故不符合診斷

控方:被告行為與專家所指「木僵」狀態相違背

此外,黃重申如果出現「急性酒精中毒」的木僵(stupor)症狀,患者對外在刺激失去反應,故被攻擊時不會觸摸傷口或退縮。惟控方指出,陳眞作出一輪施襲後,曾扔低垃圾桶並逃走,此行為是否與木僵相反,黃表示同意。

黃認為從陳眞逃脫失敗後的姿勢及眼神來看,他被圍觀人士掟垃圾桶及拳打時就開始出現木僵。控方聞言反問:「但當人用手同垃圾桶襲擊佢,佢有用手擋,你話木僵係對外來刺激冇反應㗎嘛?咁佢識自衛係對外來刺激有反應?」黃回應指臨床情況上,有些木僵患者並不如「蠟像」般完全無動作,偶爾亦會有「一下半下movement(動作)」。但黃同意扯頭髮、咬耳、踢人、用刀傷人的行為,需要受大腦控制及手腳協調才做到,亦同意上述行為並非自然反應。

「急性酒精中毒」的診斷:

黃:被告咬耳後出現木僵(stupor)症狀,對外來刺激冇反應、冇迴避、冇逃跑

控方:被告有掟低垃圾桶,向左邊逃走,與木僵症狀相反?

黃:同意嗰時唔係木僵。被告係被人用垃圾桶掟同打後,對痛楚冇反應

控方:被告被打時曾出手阻擋,違背木僵症狀?

黃:臨床情況下,患者偶爾可能會有一下半下movement。

控方:但會用手擋、識自衛即係對外來刺激有反應?

黃:你講得啱嘅,但醫生做臨床診斷係整體性。

控方指,黃改口指陳眞患「急性酒精中毒」,是無可奈何情況下所作出的草率判斷。黃表示不同意。

被告陳眞 (有線新聞截圖)

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下周一作結案陳詞。待法官總結證供後,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被告陳眞否認3項有意圖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分別指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身體受嚴重傷害、有意圖使趙家賢外貌毁損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及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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