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警署縱火案】律政司堅持控兩學生罔顧生命縱火 官裁較輕罪名成立:威力有限不危害警員生命
大埔警署去年4月凌晨被人投擲燃燒物,三名中學生被控有意圖縱火。其中兩人在開審前承認意圖縱火而損毀財產,惟控方堅持起訴較嚴重的罔顧生命安危而縱火罪。案件早前審結,法官林偉權今(1日)裁決時直言,被告擲出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只燻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只裁定較輕的意圖縱火罪成。另一名被告不在現場被捕,完全否認縱火,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罪成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二人還押。林官提醒辯方,求情時需考慮本案發生於社會仍較為動盪的時候,被告針對執法機構有組織地犯案。
本案被告為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及郭姓學生(案發時16歲)。不在現場被捕的郭否認縱火罪;當場被捕的曾及羅,則在開審前承認襲警及刑責較輕的有意圖縱火罪。惟控方堅持以罔顧生命安危而縱火罪起訴,指被告罔顧在停車場入口負責量度體溫的警員26719劉俊傑生命是否受危害,案件開庭審理。
根據控方案情,去年4月1日凌晨約2時半, 曾、羅和另一人跑向新界北警察總部露天停車場外,擲出5件燃燒物。在場埋伏的警長1551和高級警員33933馬上追截三人,成功捉住曾、羅,兩人反抗但被制服。現場留有玻璃碎和焚燒過的布,停車場和鐵閘有焦痕。
火勢約一分鐘內燒盡 沒有蔓延
林官今在判詞中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該5件燃燒物的落點和警員身處的位置有距離,燃燒物不是向警員投擲,所有火勢在約一分鐘內燒盡,只燻黑了警署的外牆及大閘,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內其他物品和車輛。
林官形容,燃燒物的威力有限,只可以輕微損毁警署的堅固外牆和大閘,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因此,法庭只能裁定曾、羅用火意圖損壞警署的財產,但不能裁定他們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至於不在現場被捕的郭,庭上證供透露,警方事後於附近公園發現他獨自一人,見到警員便急步走開。他的手機曾收到「你走唔走到」訊息,其衣著和縱火者相似,但沒有孭背囊,穿上一對淺色鞋,跟縱火者有別。
沒證據顯示脫罪被告認識另外二人
林官認為,「你走唔走到」這訊息,是在縱火發生後大約一個半小時收到,訊息欠缺上文下理,發送人身份不明。而且這段期間,郭的手機也收到一些不算可疑的訊息,所以法庭不能推論「你走唔走到」這訊息,必定和縱火案有關,亦沒有證據顯示郭與曾、羅認識。
再者,縱火者穿深色鞋和孭著背囊,與郭的裝束有明顯分別。郭在較早前離開住所時,裝扮跟被捕時相同,沒證據顯示他曾「換裝」,林官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官開審前已質疑檢控基礎
案件9月初開審時,當場被捕的曾和羅原本承認較嚴重的罔顧生命縱火罪。辯方透露曾要求控方刪去罔顧生命元素,但不獲接納。林官當天已質疑,火頭與現場警員有相當距離,警員不慌不忙上前查看,難言有人身損害風險。
外聘主控告訴法庭,律政司認為停車場閘口會有人出入,案情構成罔顧生命安危,但提議將控罪詳情的個別受危害警員改為警署內所有警員,惟再遭林官批評是用花巧方法「包晒全世界」,做法不可取。及後律政司檢控官親身上庭回應,指有燃燒彈碎片飛到停車場中間,泊車位置燻黑,林官繼續質疑未能證明是被告造成。曾、羅其後改為不承認罔顧生命指控,但維持承認縱火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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